Page 25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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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不合,扣案之土造槍枝應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指之原住民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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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獵槍。」
簡單的說,什麼樣的槍才是原住民自製獵槍?內政部的函釋認為,在射擊之
前,必須拿出火藥粉、玻璃、彈丸,然後從槍口填裝,塞到槍管底部,再擊發射
擊。內政部函文及法院判決所描繪的「自製獵槍」,事實上屬於原住民最早期使
用前膛裝填的前膛槍(包含火繩槍、燧發槍、銅帽擊發槍),但在文獻上,早在
清國統治末期及日治前期,原住民即使用裝填子彈的後膛槍,後膛槍以「士乃得
槍」及「毛瑟槍」作為代表,士乃得槍「後膛裝彈,採用彈、藥合一的新型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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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文獻或譯為『士乃得後膛洋槍』。」 ;毛瑟槍「最顯著的是栓式槍機,有
一栓把呈圓柱形,在槍機上可前後移動,以便開啟槍枝後膛裝彈;槍栓的尾端呈
圓球狀,使用者手握此一圓球拉柄來移動槍栓。筆者蒐集到的原住民槍枝圖像
中,即依此槍栓來辨識、分類此種槍枝。本文所見毛瑟式槍枝圖像甚多,最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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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書中所受的平埔人圖像..其他多為日治時期的圖像..。」 。原住民持
有後膛槍已有百年的歷史,如果是尊重傳統文化,為何獨獨使前膛槍合法,而不
包括傳統中並未缺席的後膛槍?立法顯然隱藏了其他的價值觀點在裡面。
在解釋者的內心中,原住民只能持有「前膛槍」。而前膛槍是數百年前的原
始產物,早以被裝填子彈的「後膛槍」取代了,目前只能在博物館看到,在漢人
的想像中,原住民所應該具有的形象似乎是原始而沒有進化,或者,在潛意識中,
原住民必須保持這樣的形象,才不致於對國家社會構成威脅。這的解釋又是以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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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眼光來描繪原住民形象,進而形成原住民規範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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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內政部函文者,見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訴字 1218 號、98 年度上訴字第 429 號判決。
認為內政部函文牴觸母法無效者,見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1948、4633 號,97 年度
上訴字第 5579 號,98 年度上訴字第 16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9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上訴字第 678 號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 年度上訴
字第 1967 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 210 號判決。前開 4633 號判決引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6 年 7 月 2 日原民經字第 0960030412 號函:「 原住民自製獵槍之定義,應以文義解釋為主,
凡屬原住民基於狩獵需要而自行製作之槍枝,均得屬之,其引爆射擊方式及子彈形式,尚非
所問。」。前開 678 號判決另認為,縱令所持者為自製獵槍,槍枝部分無處罰規定,但槍枝
若使用具有殺傷力子彈,由於子彈部分未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稱「自製獵槍」
範圍,子彈部分仍屬構成同條例第 12 條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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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仁,同前註 4,頁 59。
9 陳宗仁,同前註 4,頁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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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認為原住民持有獵槍是一種威脅,這種心態可以從下面這篇報導一覽無疑:「警方指出,
原住民使用的傳統獵槍,幾乎都屬於「前膛炸」的擊發方式,這種擊發原理是以槍膛外敲擊
底火,底火則以運動會訊號槍的火藥薄片充當即可,槍膛內部裝進黑色火藥,再從槍管內放
入散彈,底火爆炸引燃槍膛內部的黑色火藥,再推送出散彈,散彈沒有彈殼,使用小鋼珠、
鉛塊或是八號鐵絲段塊組成的硬物。..警方說,目前有部分原住民獵槍已經研發至「後膛
炸」,這種以撞針撞擊獨立彈殼底火,觸發彈殼內填裝火藥及散彈的擊發方式,被認為殺傷
力較「前膛炸」要大,而且填裝快速。..警方說,目前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自衛槍枝管理辦
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等法令,尚未明文規定自衛槍枝的擊發方式,在原住民獵槍有增多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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