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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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對於原住民形象的描繪,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作為「生活之用」的免刑規定,
立法者想像原住民應該要自己製造獵槍,才符合原住民傳統文化,持有的不是原
住民「自製」的,或表「非供生活之用」,就不合原住民傳統文化,應該與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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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槍枝同視,予以嚴刑重罰。 但是,原住民狩獵傳統中真的包括了「自製」
獵槍嗎?會有「自製」的要件,其實是立法者的腦中認為原住民持用的是原始落
後的 DIY 槍枝,不僅對於原住民的認知是這樣,在規範價值的取向上更是以為,
這樣立法方式,原始落後的 DIY 槍枝才不具威脅性,不致發生擁槍自重、占據
山林的問題。但漢人的想像和價值果真是正確及正當的嗎?
根據學者的考證,原住民取得槍枝的方法與原因,「在相當多的清代文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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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中,原住民的槍枝是與漢人交易所得。」 ,「原住民希望取得槍枝、火藥,
是為了獵取野獸;而獵得獸皮、獸肉,可與漢人交易所需的生活用品,甚至是槍
枝、火藥。這種以物易物,以獵物易獵槍的方式,是臺灣原住民取得槍枝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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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亦是槍枝流入原住民社會的主因。」 ,原住民從來就沒有自製獵槍的傳
統。事實上,自製獵槍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金屬材質、槍管管徑、槍機構造、
火藥比例等等任何一個環節的製作技術不良,都有可能發生危及自己或同伴生命
的意外事件,更不用說,槍枝彈道失準而打不到獵物。主流族群製定這樣的法規
範,顯然是以漢人的眼光,想像原住民的應有原始落後形象,加上悲憐原住民因
為這樣的形象還要受到嚴刑重罰的心態。
在「自製」獵槍的解釋適用上同樣的反映原漢間不平衡的權力結構。槍砲彈
藥刀械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 1998 年 87 年 6 月 2 日以合內警字第
8770116 號函如此解釋:「說明:一、自製獵槍: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
生之生活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在警察分局
核准之報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以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將填充之射擊物射出,非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者。二、
射出物:指供自製獵槍引爆槍管內火藥後發射之用,填充於槍管內,遠小於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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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且不含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 法
院曾經引用這個函釋,在判決中說明什麼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的自製獵
槍,並以此作為大前提,適用到個案所查獲的槍枝:「本件扣案之『土造霰彈槍』
之射出物既係含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且使用方式非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
火藥於槍管內,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之射擊物射出,即與上開函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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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是由於工藝水準的關係,槍枝的危害性比較小,縱使
持槍也難成氣候,是背後真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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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仁(2005 年 12 月),〈近代臺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入、流通與使用〉,臺
大歷史學報第 36 期,頁 70。
5 同前註 4,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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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7 年 6 月 2 日合內警字第 877011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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