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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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小三就是在維持夫妻關係;法律將繼承的原則改為限定繼承,所要描繪的是,被
繼承人是家庭的支柱,繼承人是可憐的孤兒寡母,對於孤兒寡母的照顧應優先於
債權人追討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所以,當被繼承人借了很多錢,繼承人用這些
錢吃香喝辣,被繼承人一命嗚呼,享受到的人卻不用把錢吐出來,債權變成了吊
帳的劇本,與限定繼承為原則法規範所要描繪的形象不同,就會讓人覺得格格不
入)。在法規範下。在每一個國家或社會中權力結構造就了法規範,掌握權力的
族群透過法規範的建立、解釋、執行塑造非我族類的形象,法院審理案件,將法
律適用在具體個案時,除了必須受到立法者的制約外,解釋法律形成判決也是展
現了權力結構的一環。
法官審判案件形成裁判,運用三段論法,以抽象規範為大前提,事實為小前
提,事實涵攝法規後,作出符合規範與否的結論。當法官審理相同或相似文化背
景的訴訟案件時,無論在抽象規範形成或具體事實認定的過中,裁判者自然而然
地會以特定文化的眼光作為裁判的基礎。例如,什麼是社會不能容認的猥褻資
訊,焚燒國旗是否屬於受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否包含同
性的結合等等,在形成答案的過程中,相異文化下的規範價值造就了不同的答
案。這樣的思維模式,其實在我們日常生常中是屢見不鮮的,比如,一般人進入
舖有地毯的家中是否脫去所穿鞋子,一般加油站服務生是否幫車主打開及關上油
箱蓋,一般店家是否收取小費等等,文化的差異導致了不同的行為模式,不同的
規範價值。
立法者以主流族群的價值觀點來建立規範,法律是主流族群描繪的非主流族
群、規範非主流族群的過程,法院審理案件也是相同的。裁判者與案件所涉及文
化具有某種程度的差異時,裁判者運用三段論法形成結論的過程中,無論在規範
或事實的確認上,都存在著頗為偏差的風險,最後的裁判是否妥當,也就不言可
喻了。目前法院審理原住民訴訟案件,由漢人法官擔任裁判主體,往往因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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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漢人間所存在的文化差異,導致不正確甚至不正義的結果。
舉例而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規定:「原住未經許可,製造、
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
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關於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除罪化規定。立法
理由認為狩獵為原住民傳統文化之一,使用獵槍為原住民生活所必須,原住民為
了生活的目的持有「自製獵槍」,應免除其刑事責任。這個立法其實蘊含了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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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灣以漢人作為主流的社會描繪、扭曲、強化原住民形象的最佳案例屬吳鳳的故事,在
主流社會廣為流傳的吳鳳故事中,原住民與漢人具有野蠻/文明、殺戮/捨身、叛逆/歸順
的對立關係。原住民與漢人關於吳鳳故事的記載及詮釋,請參見,王嵩山(2000 年 6 月),《原
住民-人族的文化旅程》,頁 26-28,台北:遠足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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