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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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當中,非常的艱辛,在非常的艱辛的情下之下,我們如何能夠讓整個推
展。
那我有幾個粗淺的建議,在民事的部份,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可以仿照
一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租佃爭議裡面其實有個強制調解的,那何不在民事的部
份,在目前的法律之下,在基本法裡面其實可以規定,很多民社爭紛在還沒有專
院法院或者是參審引進之前,有一個強制調解程序的介入,而強制調解的時候,
除了這些委員之外,另外有一個部落的人員來參與,這時候更能達到紛爭的解
決。或許在不用進入訴訟之前,在調解程序就可以解決大家的紛擾,這是一個民
事上的建議。
在刑事的建議,在專屬法庭裡面的話,在還沒有到這個終極的目標參審的時
候,是不是可以鑑定證人或鑑定人。這個部份的話,其實在我們醫生叫做精神鑑
定,其實醫生鑑定的部份,我們也是都加入,那何不就文化的部分和習慣的部份,
請各位的長老的部落長老或各位的部落的人士來做一個刑庭上面的鑑定證人的
部份。然後對這個部份,在湯庭長所主張的調查報告沒有全面全部實施的時候,
我們這個鑑定證人可以來做一個補充,因此在刑事的部份,也建議原委會可以提
供司法院和法務部一個專家資料庫,譬如說,在怎樣部落的問題的時候,可以問
哪一位專家、哪一位長老,或什麼,這個部份在很多刑事或民事一開始的時候,
甚至在檢察官這邊,我們就不予起訴了。就沒有進入法院的問題。那所以建議是
說,原委會可以提供給我們這樣,我們就知道可以找誰,來解決這樣一個紛爭,
是一個習慣。那因此在違法性,我們有法規的阻卻違法跟超法規的違法,再違法
性這個部份就可以阻卻掉了,不需要再進入刑事廳。
那現在行政部分,在法律分三大塊:民事、刑事跟行政。行政部分這一塊的
話,我的建議,其實很多時候是跨部會的爭議,不管是保留地的爭議與否、水源
地這個部份,其實都需要跨部會的力量,這時候原委會這一部份就相當的重要,
在跨部會與其他部會的部份也可以代為些微協調,那協調如果不行的話,在行政
訴訟中的的話,也可以做一些協助。所以,我們在這三個部份,在目前現行的還
沒有達到一個審判主體性,能夠達到目標之前,甚至它在專業法庭還沒有設立之
前,其實可以在這幾個面向裡面,實務上如果去做,可以在去做補充,那原住民
在權益上更能做保護。縱使以後有專業法庭的設置,其實這幾個制度的補充,也
能夠更充分、充實各位權力的保障。
那我最後一個建議,這麼多篇的文章,非常的難得。其實這有兩屆的研討會,
研討會的意見,其實可以反應給司法院,是否可以重新評估,不在於案件量的多
寡來作為一個考量要不要設立專庭跟法院。因為就我們實務上來,金眾數案就是
金融犯罪案件要達到一個一定的金額的門檻,叫金眾數案,會進到金融專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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