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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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過程中,尚未經過全國性的充份討論,原住民社會將該法視為「準憲法」,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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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機關將該法當作是「準法律」,造成執法上鬧出一連串的衝突與紛爭 。而且,
                   該法對於地狹人稠、原漢高度交織(尤其在土地、自然水資源、交通、經濟、生
                   活),迄今之政治和諧、快速有效決策體制、內外激烈政經變遷下之有效治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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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的公共利益,與原住民自我決定權之間如何取得協調,仍存在很大的問題 。
                   既然原住民自治無法立即達成,現階段即無創設特別管轄權之可能,因此,原住
                   民族涉訟,仍歸屬於現行法律架構下之法院管轄。


                         由於國家統治者,長久以來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漠視,導致司法審判系
                   統對於原住民族涉訟案件,並無一套完善之因應措施,致使原住民族認為涉訟之
                   際,經常處於弱之地位,國家的司法權無法保障其權利。因此,現階段如何改善
                   這些讓原住民族感到不友善的措施,乃當務之急。首先就法官欠缺對原住民族族
                   群傳統文化之暸解,專業性不足部分,宜對於新進司法官,在司法官訓練所階段
                   即加強族群文化的教授,並對於現職司法官不定期舉辦族群文化之講習。其次,
                   原住民族不懂審判程序所使用語言部分,以族語進行訴訟是原住民族長期以來的
                   主張,1984 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發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中第 16
                   點便指出:「原住民有使用本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法院對於不通曉台
                   灣地區普通用的語言、文化的原住民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
                   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
                   人為傳譯。」該條規定前段之「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與後段之「由通曉其族語
                   之人為傳譯」不同,傳譯之提供屬於個人權的保障,而「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
                   則屬於原住民族之語言集體權的保障。從原住民族語言集體權保障的角度來看,
                   本條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建立尊重保障原住民族語言集體權的制度,而對於個人提
                   供之傳譯服務僅屬其中可能的類型之一,尚且可能有其他更多的選項,例如:選
                   任熟諳族語之法官、以族語進行審理、訴訟文書如起訴書及判決書等翻譯成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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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以族語書寫、設置以族語進行審理之專業法庭等 。因此,司法體系在近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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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族群之原住民擔任特約通譯。但應注意的是,現行法律體系來自於西方,與
                   屬於南島文化的主民的法律概念並不相符,因此,在西方法律概念下進行之訴訟
                   程序,縱然使用原住民族之通譯,使用原住民本族的術語,亦可能無法充分詮釋
                   法律的真正意義。所以,司法體系在長期目標上,可以鼓勵法官學習原住民族之
                   語言,通曉原住民族法律的文化背景,讓法官與涉案之原住民直接對話。


                         原住民族認為現行的法律制度所採取的證據法則不利於原民族,因此呼籲建
                   立原住民族證據法。所謂「原住民族證據法則」是指原住民族在其長期實踐中,
                   所形成的對於證明權利存在與否所形成的習慣法,比如許多族群用來標示對於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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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窩所有權的指標,或基於神話、傳說或口述歷史而證明之對於土地的權利 。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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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士章。2005。〈胸襟多大,自治區多大〉《中國時報》A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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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錦堂。2005。〈原漢分裂的原住民政策〉《中國時報》,A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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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曉珞。2007。《台灣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探討與建構》碩士論文。壽豐: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
                      展研究所,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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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曉珞。2007。《台灣原住民族司法權之探討與建構》碩士論文。壽豐: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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