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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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對於不同案件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契約解釋,並進而決定應該適用何項法

                   律,產生何種法律效果,乃是法治國家法官獨立裁判之當然現象,並非對於原住
                   民族所涉及之案件,才產生實務見解互相矛盾之情形。縱然成立原住民專業法院
                   或法庭,亦無法避免裁判見解之相互矛盾。要解決此種現象,惟有不定期舉辦座
                   談會或講習,對於裁判者加強法律見解之溝通。另外可建立原住民族裁判資料

                   庫,將原住民族之資料電腦化,例如:將原住民案件相關裁判、原住民族傳統慣
                   習、持有土地狀況等資料建置電子資料庫,包含索引目錄、全文影像之功能,便
                   利資料之儲存、搜尋與分享,並建立相關網站之鏈結(例如原住民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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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原住民相關網站等) ,俾供法官審理案件時參考,即可減少裁判矛盾之情
                   事發生。


                   (六)避免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法院之設置,逐步達成原住民族自治之終極目
                   標



                        台灣要建立原住民自治有其客觀上的困難,諸如: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原漢
                   人口居住之處交織重疊,如何釐清地域範圍,讓原住民族建立自治區?台灣資源
                   貧乏,原住民族居住之地域又大皆屬於偏遠之鄉村地區,如不仰賴政府之補助,

                   原住民族根本無足夠財源或其他條件,來建立自治政府,既然要事事依賴國家主
                   權機關之補助,又如何能建立自治政府?台灣原住民族各族間人口差異極大,少
                   則數十人,多者 17 萬餘人,在人口少的族群,如何建立自治政府?但原住民運
                   動的終極目標,乃在建立原住民族自治,既然可見現階段要建立原住族自治政

                   府,仍有困難,惟有放慢腳歩,逐步行之,先建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法院乃掌
                   管涉及原住民族糾紛之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由於司法權乃一個國家主權之彰
                   顯,藉由司法權之取得,慢慢達成原住民族自治之目標。既然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或法院有此目標及意圖,如果不贊成原住民族建立自治政府,即應反對原住民族

                   專業法庭或法院之設置。



                   参、 有沒有必要?




                        原住民族世居山林,以自己之方式在自己傳統的土地上狩獵、捕魚、採集、
                   教育、進行各類儀式或漫遊賞景,但由於外來文化殖民的結果,頒行各種限制法
                   令,導致原住民以自己之方式利用自己傳統的土地,變成觸法之行為。但近年來,
                   國家統治者已意識到該類問題,例如:野生動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法律,已陸續對於諸如;狩獵、製造持有獵槍、採集植物或森林產物、利用水資
                   源、採礦物或土石等行為,有條件予以許可,雖然該等許可要件之設定,與原住
                   民族習慣或傳統生態智慧尚有差距,以狩獵為例,必須屬於「非營利自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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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金枝、蔡惠如。2007。《澳洲、紐西蘭原住民族司法制度考察報告》。台北:司法院出版,
                      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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