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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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審判程序所使用語言、文字過於僵化、審判方式不利
於弱勢者等共同問題。在民事訴訟程序,面臨審判權有無認定不明、專屬管轄範
圍規範不足、訴訟救助要件審核過嚴、習慣法文獻欠缺,難作為裁判依據等問題。
在刑事訴訟程序,面臨有無創設特別審判權之必要、強制辯護制度保護不足、傳
統習慣無法作為免責事由、刑罰執行方式過於僵硬等問題。在行政訴訟程序面臨
問題,面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對於原住民族工
作權之保障,有無違反憲法揭示之財產權保障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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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體系長久以來對於族群文化關係的漠視,導致法官對於族群文化認
知不足,往後應該適時加強。在審判語言方面,現行通譯或特約通譯並未發揮功
能,應加強彼等對於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與現行法律制度,意義上差異之訓練。對
於證據法則之採取不利於原住民族,亦應多加宣導輔助。在審判權有無認定不
明、專屬管轄範圍規範不足部分,修法予以明定審判權誰屬及擴充專屬管轄之範
圍。至於訴訟救助要件審核過嚴部分,現因法律扶助法之實施,已有若干改善。
關於習慣法文獻欠缺部分,應即早完成原住民族各族習慣調查報告。在創設特別
審判權部分,涉及是否承認原住民族自治的問題,不過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第 5 條所揭示之自治,並不允許原住民族另行創設刑事特別審判權。關於強
制辯護案件,對於原住民族犯罪之辯護,應適時加以放寬。原住民族傳統習慣除
非纳入現行法,否則尚不作為免責或執行刑罰方式之依據。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部分,應制定法律來對於原住民保留地加以規
範,而不該僅以授權命令來加以規範。對於原住族工作權之保障,基於種族優原
則,強化原住民族之競爭機會、補救與補償外來殖民者先前對於原住民族的限制
與侵害,應不致於違反憲法揭示之財產權保障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貳、 設立專屬法院或法庭的爭議
上述問題,是否因原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之設置,得以獲得解決。
一、贊成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之理由
(一)原住民相關法制具有特殊性
目前有關為原住民族制定之法律或命令,例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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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分之論述,參照湯文章。2009。〈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
第 26 輯第 8 篇。台北:司法院出版,頁 10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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