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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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 原住民族專屬法院或法庭設立的幾點問題


                   的培養及進修完全付之闕如。



                   所以,目前在法院系統中係以訟爭案件之法律專業特性作為考量標準,而非當事
                   人之血統屬性,因此,尚未有原住民專業法院或法庭之設置。原住民若因案涉訟,
                   仍應視訟爭案件之性質來決定須否制定特別審理程序。



                   二、法官部分


                         原住民族專業法院或法庭之設置,如要發揮功能,端視專庭內之法官能否

                   勝任,目前大學一般法律系所之通識及法律專業科目並未開設有關原住民之課
                   程,而現行司法官之養成教育及在職專業訓練,對於該方面之課程訓練,亦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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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數,就筆者所悉,目前國內法官中並未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就司法官養成教
                   育中,以司法官第 50、51 期課程為例,亦僅有「弱勢族群與人權保障」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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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關懷」2 小時 ,除非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濃厚興趣而自行研究,
                   否則,法官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認識明顯不足。或有認為可參考外國法例之
                   「陪審」或「參審」制度,由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來協助法官審判
                   原住民涉訟案件,但觀諸原住民的司法糾紛,主要在於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原住

                   民保留地的逐漸流失、原住民傳統文化與主流文化的衝突,而這些都是因為主流
                   文化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壓制所產生的問題。關於原住民身分,採取承認制度,
                   仍舊脫離不了統治者的權威,並不適當。至於原住民保留地的逐漸流失,主要是
                   台灣地狹人稠,所以容許平地住民法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另關於傳統化與主流文

                   化的衝突所產生的問題,主要是漢民族長久統治原住民族以來,同化政策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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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藉由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之參與,可以降低原住民族對於
                   不具原住民身分法官之疑慮,增進原住民族對司法與法院判斷之信賴。但各族部
                   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素質良莠不一,所持立場有時失其客觀,且許多

                   原住民長年在外居住,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不見得瞭解其族人之個
                   性及生活,且隨著社會思潮與時代發展,族人對於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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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諸多批評,如何期待部落頭目、原住民長老或長老團體為其說情 。

                   三、司法制度部分



                        原住民族在現行司法制度下,進行訴訟程序時,面臨審判法官專業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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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撰寫本論文,筆者曾央請任職之法院人事室向司法院詢問該問題,所得答案是:沒有相關
                     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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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100 年 8 月 16 日參閱網址:http://www.tpi.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10141073929.doc( 50
                      期)、http://www.tpi.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10141037894.doc(5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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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文章。2009。〈 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26 輯第 8 篇。台
                     北:司法院出版,頁 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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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群育、張瑞楨、郭靜慧。2007。〈 有人樂觀其成,有人認幫助有限〉《 自由時報》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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