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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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道周 原住民參與審判-原住民審判主體地位的建立
存在民主正當化及審判專業化的問題,現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設立專門法院或
法庭的設計,既有權力架構沒有任何更動,囿於訴訟效率的考量,無力解決這樣
的困境。而近來因應司法改革而興起的國民參與審判,使原住民成為審判主體,
可以解決上述的缺陷。本文旨在分析既有缺陷,檢討現有方法,評估可行方案,
所需相關資訊已浮上檯面,故從審判實務案例分析,現有方法立法及實施紀錄,
醞釀方案的構思起草等方面,追溯出社會問題、對應方案及政策辯論等等資訊,
從而定位社會問題的所在、現行解決方案的利弊、引進新方法的理論基礎。
本文旨在對於原住民司法權是否及如何獲得滿足進行評估,由於作者為實務
工作者,親自接觸審判實務,現參與司法院觀審制試行草案的起草工作,就此現
行問題及制度變革,能夠獲得既有描繪社會現象的大量文獻,文獻資料取得有其
便利性。而文獻是人類記錄活動的結果,閱讀文獻可以了解人類過往活動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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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絡。 本文研究原住民專屬司法機構及其替代方案,制度為人類過往經驗及思
想脈絡的結晶及成果,是故,閱讀文獻得以知悉制度的存在、興革、更迭,及其
中所蘊涵的價值判斷,能夠為形成政策及發掘問題提供最基本的素材。本報告在
問題意識形成及說明、基礎理論檢討及分析、政策的歷史沿革及演進,皆將利用
文獻分析方法蒐集資料,厚實本報告的研究問題及探尋出可能解決的管道。
IV. 原住民專屬法院或法庭的困境
打破原漢權力結構不平衡,終結原住民向來的受宰制地位,調整這樣的權力
結構,讓原住民成為權力的主體,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原住民自治,由原住民自己
制定、解釋、執行規範,以自己的眼界來描繪、塑造、決定自己。但包括司法權
的全面自治,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自治法草案的立法架構下,已經是不可
能的任務。
A.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構想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
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
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
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2005 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
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自治是憲法上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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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 CRESWELL, RESEARCH DESIGN: QUALITATIVE, QUANTITATIVE, AND MIXED METHODS
rd
APPROACHES 180 (3 ed.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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