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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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他那個案子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結果紐西蘭的法官判決,因多元文化所以以

                   多元的態度尊重這位台灣人,而我看完那篇文章內的判決,那除了充滿專業傲慢
                   之外,也充滿了種族優越,怎麼可以說接受跟你一樣教育者稱為文明人,好像沒
                   受教育者就是不文明的人,所以這樣的一個判決,覺得相當可怕,尤其在整個適
                   用法律上來講,這件案子充滿了許多非常草率的地方,因為財產犯罪裡最重要的

                   就是這財產所有權到底是誰的,尤其在許多動產的取得自由方面來講,只要是我
                   的物品就不構成竊盜,所以法律再做判決之前不去探究這財產權到底歸屬是什
                   麼,是整個部落公有還是共有的狀態,還是依照鄒族習俗的條件下已經取得了,
                   這件案子怎麼可說是搶奪,因為本來這件事是要一起到派出所處理,但對方不願

                   意,還記下彼此的車牌號碼,對於這整件是哪是搶奪,搶奪是用暴力使人屈服的
                   情況下叫搶奪,因此我認為這整件案子充滿非常多弔詭的事。


                        不過在這個歷史裡我覺得最重要,還是在財產權的歸屬,是會影響整個最後

                   判決的認定,很重要的部分,報告人在報告裡提出了很多概念,事實上有些概念
                   完全要用現在的法制,用民法的概念去看它,在整個歸屬改上面都很難去界定,
                   比方說大社所擁有的一個財產到底是整個團體的共有概念,還是說是公有的概
                   念,還是根本是一個總有的概念,從這個概念到氏族、亞氏族,他們彼此之間的

                   關係到底如何,那假如其他人進入到這裡取得東西,這還算是無主物嗎?只要不
                   是無主物時,那他人捍衛他們的財產的情況之下,那怎麼會是搶奪,另外他也完
                   全不在乎說這位頭目,是一個維持著地方秩序權的權力擁有者,擁有這樣權力的
                   一個人,這時你將這行為當成是一個搶奪,是非常不妥當的評斷,其實我一直在

                   呼籲就是說,原住民有著這些習慣,我這幾年也做了些田野的調查,而現在有很
                   多原住民來念法律,因為這樣他可以直接掌握到原住民需要的權益,如果找個不
                   懂原住民傳統的人來寫,那權益一定都會走位,尤其環境以來講,有一個比較重
                   要的,就是說習慣法它發展到一個成熟的習慣之下,應該開始將它稱呼化,由其

                   在這判決裡他認為明文就叫文明,這種情況下,要確實一個法律就必須要將習慣
                   法稱呼化,在未來法院適用時也會比較輕鬆愉快,不過索性之後的一些判決,於
                   九十八年後都開始會注意到多元文化這一塊,所以一個國家它立法的進步,雖然
                   不一定要快,但他法律的數量,和文化的奠定,不能再蹉跎了,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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