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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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一)本文原則上同意黃居正(2004)的觀點,應建立雙軌制的財產制度。並且,

                   屬於原住民族財產制度的那一軌,應有足夠的彈性,讓各族可以各自發展出符合
                   其傳統的制度。


                   (二)完整的財產制度包含自治制度,廣泛的授權原住民族自主管理其領域內之
                   土地及自然資源,在尚未成立自治制度以前,可以授權部落治理。



                   (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蘊含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因此應在立法、司法及行
                   政層面,承認原住民族之法律、傳統及習俗之法效性,並復振各族傳統組織及親

                   族關係。


                   (四)建立整權的原住民族司法體系,包括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部落法庭、部
                   落警察等。



                   (五)面對層出不窮的災難(風災、雨災、震災及其他災害),及永續發展與生
                   態課題,避免罪咎化部落,反而應尊重部落的傳統知識,並充分授權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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