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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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他人土地、獵魚區、被發現之後,便於當前 homeyaya 的儀式上,由別雍西公佈

                   其罪行,並由別雍西指令一人對其鞭打懲戒(王嵩山,1990:178)。


                        不論任何東西,只要是屬於他人的所有物,皆禁止掠奪,凡竊取他人之物者,
                   被害者都可對其斥責、毆打。侵害他人獵域者,則令其繳納部分獵物,以向地主

                   謝罪(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2001:183,203)。 即使至日治時期,
                   在以別雍西為主的政治社會結構中,別雍西的地位不但沒有因警察制度的介入而
                   削弱,甚至反而因其掌有原有內政與司法上的權力,以及大社之宗教儀式執行者
                   的地位,透過殖民政府的頭目制度之合法化,更確立其社會地位,因此目前的長

                   老們回憶起日治初期的別雍西,均承認為很有權勢的「頭目」(王嵩山,1990:
                   210)。


                        「分享原則」是鄒族財產制度的重要精神所在,透過分享原則,氏族與氏族、

                   亞氏族與亞氏族之間可以互通有無。「分享」不是禮貌性的、隨意的饋贈,而有
                   其規範內涵,亦即在社會結構、氏族倫常及宗教信仰的內在聯繫,依據傳統習慣
                   規範,將獲取物進行合宜的分配。以狩獵獵獲的動物為例,獵物分配對象包括:
                   獵到者 nu-no-mayo  ,與獵物搏鬥者 nu-no-momu,獵場主人 nu-no-hupa,共同狩

                   獵者 nu-no-mo-nxthx  e'ohx,背負者 nu-no-mahafo,切第一刀者 nu-no-smehxtx,
                   處理獵物者 nu-no-maapaso,親友 butis'i,另外還要用山豬的肉、舌、心、肝、胰
                   等肉祭祀土地神 topeohx,而肉的切法,分配的部位,也都有一定的規矩,如果

                   逾越即被視為無禮。其他領域如獵場、漁場之使用也都受分享原則的支配。


                   三、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掠奪者有理?


                        原住民族與外來者的相遇,通常都造成原住民族悲慘的後果,外來者透過軍

                   事行動、武力迫遷等手段,以及國際法上的「無主地」(terra nullius)及「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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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義」( doctrine of discovery) ,大肆掠奪原住民族的土地及資源被掠奪,並恣
                   意破壞其傳統社會秩序。鄒族雖然沒有遭遇外來者強烈的武力攻擊,然而卻遭到
                   同樣的掠奪,外來者完全不承認台灣原住民族的主權,也不承認台灣已經存在與

                   市民法相異且獨立的原住民族財產權系統,因此直接以法律的暴力否定原住民的
                   土地權,台灣總督府於 1895 年公布之「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 1
                   條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在一紙命令下,原住民族
                   的土地權一夕之間全部成為「國有」,國民政府 1947 年所頒布「台灣省土地權利



                   22 依據發現主義,當歐洲基督教國家發現一塊新土地,縱然當地原住民族已經擁有、佔領且使用
                   該土地,發現國仍當然取得對於該非基督徒或非歐洲人之土地的統治權及財產權。歐洲人在北美
                   取得的財產權屬於未來權(future right),是一種有限制的繼受資格或所有權,是向原住民購買該
                   新發現土地的獨佔權,稱為先買權(power of preemption)。此外,發現國也自動取得對於原住民
                   族有關國際政治及貿易關係之管理權,而上開政治、貿易及財產權的移轉完全無頇印地安人民或
                   其政府知情或同意(Miller, 200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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