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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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有權時加以標明地界(汪明輝,2008:216;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2001:177)。


                        除土地以外,鄒族對自然物的取用也是以標示作為先佔方式,例如標示先佔
                   之樹木,是剝下少許樹皮,只將茅草對折插置於樹皮和樹幹之間;標示預佔溪流

                   中的魚介時稱為 pehongi,即點燃茅草前端,將其綁在魚叉柄上,同時將茅草對
                   折置於石上,再以小石壓置,一旦溪主做此 pehongi 的標示時,則該區全然不得
                   從事漁撈;標示蜂巢則是砍斷茅草,去除葉片,將其前端切為二,並且夾茅箭在
                   其間,矢頭朝蜂巢所在之方向放置,或是把茅葉綁在茅草莖上的東西,立在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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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邊,稱為 tomohvi ,如圖 1 所示(汪明輝,2008:216;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2001:1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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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1:先佔的標識


                       3. 財產管理


                        對於上述土地、獵場、漁區的管理,除透過氏族本身的監管之外,大社共同

                   的習慣規範亦扮演重要之預防糾紛的角色。如果未徵得所有人的同意而隨便使用





                   20   最近許多族人指出,許多異族人進入部落,不僅不尊重先佔標示,反而刻意到處尋找先佔標
                   示,並竊取蜂巢。
                   21   圖片來源: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2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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