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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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重要事情;第二層是氏族,數個亞氏族由於血緣、收養或嫁娶等因素,逐步聯合
形成氏族,同一氏族內的亞氏族不能通婚,共同祭祀,共同使用獵區,獲得獵物
要分贈分贈氏族各家;第三層稱為聯族,鄒族各社都有安、汪、高三個聯族,是
相當疏遠的親戚關係,其功能為互用獵區,共享獵肉,共負血仇(浦忠成,1999:
31-33)。
以別雍西為首的政治社會結構以及三層氏族形成的親族倫常,基本上也是鄒
族財產體制的基礎,層次分明的體系,結合共同的禁忌、祭儀及習慣規範,而形
成人與物的關係,而該人與物的關係則直接反映人與人的關係,比如大社領域內
之庫巴及未經使用的自然林野均屬大社公用,其餘獵場、漁區屬氏族,同一氏族
內的亞氏族可以互用獵區、漁區,但仍須踐行告知及分享的義務。住地、耕地、
自然林野則屬亞氏族。
而祭儀的社會整合象徵也扮演重要的角色,比如透過收穫祭(Homeyaya),
氏族成員共同對粟神(ba’e ton’u)行祝獻禮,以即告氏族之家祭,連結各亞氏族
的情感,也透過各種祭儀連結其耕地、獵場、漁區,而瑪雅斯比(Mayasvi)則
進一步統合各氏族,象徵大社領域內之耕地、獵場、漁區及生活資源之聯合(汪
明輝,2006:129-131)。
(四)鄒族的財產制度
1. 鄒族財產制度的基本結構
在社會結構及親族體系的架構下,鄒族之財產可分為以下四種(汪明輝,
2006:98-102):
(1) 大社財產:基本的土地權,與部落疆土以上的未經人力一切自然財富原
則上皆為部落之公有物。未經耕種之土地、山林、水源皆為部落之公有物(atsubuo
matsutsuma),在原則上不能讓與其他部落,如要分配給氏族,則必須經過長老
會議。庫巴及庫巴內的物品亦屬大社公有財產。
(2) 氏族財產:漁場、獵場之所有權屬氏族,再由氏族分配亞氏族使用。
(3) 亞氏族財產:凡是與屬於亞氏族之分子共同生產、消費有關之事物,例
如房屋基地、房屋及其附屬物、大型農具、家畜、獵具、漁具、手工藝生產品、
農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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