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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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1.  凡涉及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之權利衝突事項,除法律基於正當理由,另以

                       明文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特別採取較優勢保護外,尚不能因原住民族係眾所公
                       認之弱勢族群,即允其逸脫一般法律規範,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予以侵害。


                   2.  別雍西父子均曾接受學校教育,因此屬於文明社會的成員,應當認識不得搶

                       奪乃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因此本案被告並不存在對於刑法
                       禁止規範不知或認識錯誤之情狀。


                        從此二論點來看,法官顯然避免正面回答「鄒族習慣法與國家法衝突」此一

                   問題,也沒有具體說明本案是否存在考量鄒族習慣法之餘地,更沒有探討本案中
                   相關的鄒族習慣法是甚麼。反之,卻發展以下二條詭異的思考進路:


                   1.  認定原住民屬於「弱勢族群」,並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對於原住民族的特
                       殊措施定位屬於「優勢保護」。



                   2.  逸脫法官的權責,大談「文明社會」、「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
                       並且在判決中提出成為文明社會成員之標準為「有受過學校教育」,進而「認

                       定」別雍西父子屬於「文明社會的成員」,因此理當「認識……放諸四海皆準
                       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


                        問題是,何謂「文明社會」 ? 真的存在「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

                   命」嗎?如果從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的「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規
                   範意義來看,多元文化指涉一種規範上應然的要求或評價標準,要求我們去建立
                   多元文化的社會,或以多元文化理念為標準來批判檢討社會的狀況或制度,那
                   麼,作為本案歸責別雍西父子之基礎的「文明社會」究竟是指甚麼?是指漢人社

                   會、城市社會、還是其他?然而,無論是甚麼,有可能不違反多元文化的規範要
                   求嗎?同樣的,所謂的「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姑不論全球近
                   二百個國家各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是否存在所謂的「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誡
                   命」即有疑問,更重要的是,這種價值一元論本質上就與憲法所要建立的自由社
                   會(價值多元)、多元文化社會相左。



                        再則,第 151 號判決雖然刻意避而不談鄒族傳統習慣法,卻提出「放諸四海
                   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誡命」, 似乎認為標舉「放諸四海皆準之道德規範與法律

                   誡命」的大旗之下,則無庸再談論不屬於文明社會的、弱勢的鄒族傳統習慣法。
                   此一思維模式與最高法院 2009 年 98 台上字第 7210 號判決相較實不可同日而
                   語,該判決指出:「 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
                   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

                   榮之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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