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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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不順眼,所以故意搶蜂蜜?他也許真的看多了漢人在山區的囂張行徑,如明知鄒
族已做標記的蜂蜜、虎頭蜂窩或是傳統族人公有之箭竹林、山蘇、百香果等山產,
漢人還是照盜採不誤,不過頭目從來未曾無故冒犯外地人,這也是確定的!其子
現身為山地義警,救火、救難無所不與,幾年前也曾遇見有附近漢人盜採箭竹筍
而報警,而移送發辦,今以同樣心情制止盜採者,結果卻不同?這絕不是什摩『法
律之前,人人平等』或『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可一語帶過,這正是國家對原
住民族及其文化之藐視與不尊重。」(以上均引自立報,2004)
本案從警察訊問筆錄、檢察官偵查到法院審理的過程,別雍西都堅持用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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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再由鄒族人 翻譯成中文,對此檢察官責問別雍西:「鄒族人,你為什麼不
會講國語?」姑不論汪傳發別雍西年近古稀,且常年在部落生活,本來即無法流
利使用國語,問題是,別雍西只有使用鄒語才能陳述鄒族的傳統習慣法,何況當
事人本來就有請求通譯的權利。
由於本案涉及鄒族傳統習慣,因此第二審審理時,別雍西父子委託的律師曾
請求審閱學者專家有關鄒族文化的資料,以證明別雍西在此事件中欠缺「不法意
識」,然而,「法官並以高昂的語氣接著說:『這部法律,拿到玉山也是一樣。』」
(林玲君,2004)固然,法律條文無論在哪裡都一樣,但是,法律的解釋並非僵
硬的教條,尤其在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之規範前提下,應以更多元的觀點進行法律
的解釋。黃榮堅(1998)曾指出:「很多原住民土生土長在當地耕作,常有的情
況是父親接續祖父,兒子接續父親使用附近的土地,原本無事,有一天改種作物
或將舊屋改建,然後尌被起訴判刑,理由是構成森林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
規定的犯罪。然而這些原住民,其實還根本無法理解,為什麼他們和他們的父祖
輩過著和往昔一般的日子,今天卻突然要被抓去關。而我們也懷疑,為什麼這些
原住民也還無法理解為什麼會被抓去關的情況下,還是會被抓去關。」簡言之,
法律用語會被披上「有權解釋者」的族群色彩(成見、意識型態),亦即,其語
義會朝向有利於掌權族群的方向確定,其他的可能性則被掩蓋、忽略或漠視,這
也即意味著其他族群之權利被掩蓋或忽略,此時,非掌權族群即必須藉助詮釋學
反思的技術,從掌權者宣稱的穩定的語義表述或客觀性中,認識其中隱藏的權力
宰制脈絡,並加以批判解消,從而找回解釋的多元可能性,進一步從這些被隱藏
的意義中,爭取本應擁有、卻被忽略掩蓋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第 151 號判決顯然注意到有關本案屬於鄒族習慣法與國家法
之衝突的主張,因此在判決書中,法官花了一段篇幅(雖然文不對題)進行討論
(即本文開頭之引文),其主要論點如下:
9 高德生及梁錦德先後擔任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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