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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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這點:「您怎麼能夠拿穹蒼與土地的溫馨來買賣?對我們而言,這是多荒謬的想
法啊!假如我們並不具有空氣的清新與流水的光耀之所有權,您怎能買下它們
呢?」
「本族…無代表『財產』之語彙。(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2001:
167)」,日本進行的鄒族有關財產的慣俗調查是第一次以現代市民法概念為基
礎,對於鄒族傳統財產制度進行調查,第一句即指出「財產權」一詞,並不存在
於鄒族的語彙中,也無相對應的詞彙。語言是存在的居所,也是人類最後的家園,
語彙的缺乏,即代表二者之間的陌生,以及兩者間存在的巨大鴻溝,因此無法直
接將既有的財產概念套用到鄒族,只能對鄒族進行全盤的考察,從鄒族與其生存
空間存在事物的關係,以及鄒族內部的倫常規範及社會組織,來了解鄒族的傳統
財產制度。根據汪明輝(2008:216)調查指出,鄒族最基本的財產觀念,為大
自然之生活資源,不論是土地、森林、水源及一切生物,皆屬於 ak’e mameoi(土
地神)所管轄宰制,人所需要資源皆為土地神所賦予,天賦觀念使鄒族對自然資
源、財富維持著公有性質,所謂公有即自然在未經人類取用的狀態下之公有,人
類只須透過先佔方式而得到使用之權利。可以說,鄒族的財產制度保持著公有制
度的基本特質,與社會組織有密切關係,主要財產大體屬於氏族或亞氏族所有,
次要的事物則屬於個人(衛惠林等,1952)。
(三)鄒族的社會組織
鄒族最大的社群單位為「大社」(hosa),大社有世襲的首長稱為別雍西,一
旦成為別雍西,其地位之高不僅顯示在部落內儀式舉行時的結構位置、享有在儀
式過程中被社眾尊敬的待遇、主持或領先進行各項有關儀式;而且更掌有部落整
體的內政大權,有權裁奪糾紛、處罰觸犯違反部落安全保證者,同時也擁有對外
交涉的權力。對鄒人來說,這個在「百世不遷」的首長家系中產生的部落領袖,
表徵了整個部落社會的結構秩序之確立的一個中心以及整體利益的趨向(王嵩
山,1990:207)。 大社是完整的宗教、政治、社會團體,有自己的領域、獵場及
祭儀,並對於罪行施行審、罰,而別雍西則是大社的捍衛者。除了別雍西,還有
征帥(euozomu)、裨將(maotano)、刑官(panatao)、巫師(yoifo)、長老會議
(mamameoi),共同形構大社的基本政治、社會體制,而其中長老會議是最具權
力的組織,重大的部落行動都必須先在長老會議中通過,才能付諸實行。大社人
口因開墾、防衛或其他因素而在大社周邊形成小社(lenohi’u),基本上仍在大社
的政治、社會及宗教的結構下運作。
大社是由氏族所組成,鄒族的氏族有三層,第一層為亞氏族,鄒族共有 40
個亞氏族,其特徵為擁有一個獨立的姓氏,亞氏族是最親近的血緣團體,過去共
同居住、飲食,並互負扶養義務,其長老可以出席大社的長老會議,決定大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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