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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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尌已經滲進了他的勞動,並且加入自己的某些東西,因而
使它成為他的財產。」(Locke, 1690),洛克並把「耕作」當作勞動的主要形式,
進而認為美洲的原住民對於他們所居住的土地沒有任何權利,因此遭到康德的嚴
厲批判,康德認為,忽視原住民的最先占有,沒收他們的土地,是一種詐欺行為,
這種獲得土地的方式應得到批判(Kant, 1996: 55)。 黑格爾進一步細緻化洛克的
理論,黑格爾認為財產分為占有、使用(勞動)和轉讓三階段,占有區分為三方
面:對某物的身體奪取、賦予某物形式以及指明某物是自己的,而使用則是通過
物的改變、毀滅或消費來實現自身的需要,黑格爾並認為,相對於奪取而言,使
用是次要的(Hegel, 1991: 54-59)。 1840 年,蒲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
出版《什麼是財產?》乙書,他的答案是:「財產即盜賊。」之所以是盜賊,因
為財產的取得世人對自然的奪取,也是對人類共同體之資源的盜取,因此財產都
是破壞平等的,都是不正義的,他並指出:「羅馬法明定財產是在法律限度內對
於一個事物的使用權和濫用權…讓農作物爛在腳下,在他的地裡灑鹽,把他的母
牛放到沙地上,使他的葡萄園變成荒地,還可以把他的菜園變成游獵之林。」
(Proudhon, 2004: 85)以說明取得財產權後,財產成為人的禁臠,權利人未必會
讓財產服務於人的需要。Garnsey(2007: 233)總結財產權的理論指出:「擁有財
產不是一種自然權利或人權,但是,複雜社會的人們不遺餘力的去獲取、占有感
到所需或者認為有價值的外界事物,並給他們貼上『我的』標籤。」這段文字點
出財產權的核心概念是「獲取、占有」及「我的」,這包含二層意義,首先是人
與物的關係,亦即透過先占或其他勞力的投入,確立對於該物的事實支配;其次
是人與人的關係,亦即獲得對於作為財產權標的排他的權利,此一權利內涵還包
括使用、占有、轉讓、管理、收益等等,而這種由勞動、時序所架構出來的財產
概念,成為市民社會秩序的基礎。
然 而 , 形 形 色 色 的 財 產 權 理 論 ,都 和 原 住 民 族 的 經 驗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
Martinez Cobo(1983: 26)即指出:「對原住民來說,土地不只是財產和生產方式,
土地與原住民族的精神生活與大地母親(Mother Earth)的完整關係,有許多深
層的指涉,土地不是可以取得的商品,而是自由享受的基本質素。」, Daes(2001:
7)也指出:「原住民族不斷強調他們和故土(homelands)的關係…他們希望非
原住民社會能了解,原住民族的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對於原住民族社會之精
神、社會、文化、經濟及政治延續之重要性…將原住民族的土地、領域及自然資
源和他們的文化差異及文化價值相分離是非常困難的。」原住民族與其所生存世
界中存在的萬物有非常獨特的關係,此一關係包含社會、文化、經濟、精神和政
治的面向,並且強調共同的分享及跨世代的責任。簡言之,許多原住民族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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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市民社會所持的「財產」的概念,「西雅圖酋長宣言」 的開頭巧妙的說出
18 「西雅圖酋長宣言」雖為好萊塢編劇 Ted Parry 之創作,是該作者於 1972 年幫一部浸信會出
資的紀錄片所寫的腳本,但內容表達了原住民對待土地的看法與非原住民的差異,故經常被引用
而咸被視作經典,本文亦在此借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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