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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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伯甦詠‧博伊哲努、楊曉珞 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
四、在文明社會之野蠻誡命下失竊的未來:鄒族財產權何去何從?
現實上,鄒族的過去已經被文明社會的野蠻誡命所掠奪,而掠奪的結果導致
鄒族只能擁抱一個已然失竊的未來,在立足的部落一無所有。反思本文開頭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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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別雍西蜂蜜 案,鄒族學者汪明輝(2006:2-5)提出,檢視「汪頭目變強盜案
件」審判過程所牽涉或延伸的法律問題,可謂反映長期以來原住民之法律處境與
地位:1. 別雍西的法律地位、權限及效力、尊榮問題;2. 別雍西所代表的族群
之社會價值與規範制度在國法上的地位及鄒族之民族地位;3. 別雍西父子宣稱
的土地所有權與自然資源內涵及其管理使用權制度不被承認;4. 原住民警察在
部落中的角色應為部落保母,保護族人部落,防禦外來惡勢力;5. 司法審判過
程中的文化偏見,在處理原漢衝突中更為顯露,可以思考建立原住民族司法警察
系統;6. 審理中的言詞詰問之語言、文化轉譯問題;7. 設立原住民族法庭到建
立原住民族部落警察問題。
別雍西蜂蜜事件後,有少數正面發展的趨勢,比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則
性的規範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
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原基法§23),並且應建立原住民族的
獨特財產權(原基法§20),搭配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制度(原基法§4-6),以及建
立原住民族司法體制(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原基法§30),似乎有機會可以在
某種程度上扭轉現行市民法體制對於原住民族財產權的掠奪。然而,誠如吳豪人
(2005)及黃居正(2004)提出的質疑,國家是否願意承擔平反歷史性不正義的
高額社會成本,還是依然只願意提供廉價的措施〈如恢復傳統姓名、升學優惠〉?
這是中華民國是否真的朝向人權國家邁進的試金石。
然而近幾年來的法制建構,雖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提出的相當高標準
的指導性、原則性規範,但許多目前進行中的法案,其內容並未完全契合「原基
法」所揭示的標準(遑論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反而複製市民法的財產
觀點,並處處遷就主流族群的強勢觀點及文化價值,甚至要以新的法人體制取代
傳統的部落,而沒有從原住民族的觀點,對於財產法制進行宏觀性、根本性、結
構性調整,因此可以想見,縱然這些法案果真完成立法,不僅無法解消鄒族財產
權的掠奪處境,反而可能造成永難回復的傷害。
面對此一艱困的處境,僅提出以下建議,當作本文的結尾:
26 本案中野生蜂蜜固然是自然資源,但對鄒族而言,自然資源之所有權涵蓋範圍不因市場價格
高低而異,因此,漢人未經鄒族同意逕行採取草藥、青草尌是盜採,而非只限於野生蜂蜜,但法
官僅談蜂蜜而已(汪明輝,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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