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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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法制面之探討與落實 3
書寫公文書能力、同族群也有不同語系而欠缺各族統一詞彙、是否有足夠翻譯人力、機關間公文傳遞應
如何選擇族語(如南投縣賽德克族的仁愛鄉公所行文給屏東縣排灣族的來義鄉公所,其書寫公文之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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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選擇問題 ),以及相對於單一族群地區(如雅美族所在的蘭嶼),在多數族群地區,是否所有族語
均應翻譯,以及若僅選擇 1 至 2 種所謂當地通行之族語,是否使該地區為數較少之其他族語更為弱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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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此外,語發法通過後,仍有許多規範尚待進一步具體化。包括授權辦法之制定,以及個別政策之執
行。前者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 1500 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
區公所設置專職「族語推廣人員」,至於該族語推廣人員之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語發法第 5 條第 2 項);又如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惟其具體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語發法第 11 條第 2 項);以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至於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授權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語發法第 22 條第 2 項)。後者關於個別政策之執行上,例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
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語發法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語發法第 7
條);或是政府應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之國際交流政策(語發法第 12 條)。凡此,均有賴主管機
關進一步去落實語發法之規定。
每一法律規範,縱使規定之內容再完善,難免在法律適用上或實際執行上遭遇問題。藉由他國相似
法制的比較參考,為解決問題途徑之一。為此,本文擬以德國法制上關於其對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之
保障與發展情形,作為借鏡對象,對於我國語發法之法制面進行探討。
貳、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規範內容
一、立法沿革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歷經數個階段。若從國家語言法制之角度出發,首先可以追溯2001年
之「語言公平法草案」,由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台灣原住民語言列為「即將瀕臨」母語,基於語言權
利保障之必要,政府再蒐集國外相關資料,整合相關草案(包括「語言公平法草案」、「原住民族語言
發展法草案」及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草擬之「語言文字基本法草案」),重新擬具「語言平等法草
案」(2003 年),強調語言平等及交流,特別是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之接近權,以及母語受教權
等。歷經中央政府跨部會研議後,重點涵蓋至國家語言之定義、主管機關、權利、保護與發展,並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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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各語言之多元性、平等發展及傳承延續 。後來再演變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2007 年由行政
7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44 期(委員會紀錄),頁 7(立法委員孔文吉發言)。
8 聯合新聞網 2017.7.24:「1 紙公文寫 16 種原住民族語 難!」, 參見 https://udn.com/news/stor-
y/10891/2600541? from=udn-relatednews_ch2 (拜訪日期:2017.11.1);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7.7.26:
「42 種原民語 都要寫成公文?」參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726/1169005/(拜訪日
期:2017.11.1),以及原民會 2017.7.24 新聞稿「族語公文書寫 不難!」,參見 https://www.apc.gov.tw/
portal/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BCC74EEFBC861E64(拜訪
日期: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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