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50

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次提出,2017 年由文化部再次提出),作為政府保障各族群語言及語言文化發展之
            政策規範,以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發展。

                 與此同時,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其第 9 條第 3 項特別明文規定「原住民
            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於 2006 年提出
            語發法之草案(共 19 條),惟因行政院指示應納入上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統一立法規範(行政
            院 95.11.8 院臺內字第 0950050261 號函),而未函送立法院單獨審議。然而,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機關應擔起原住民族語
            言發展及保存之責任,以及上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9 條第 3 項之明文指示規定,應有單一法律加以落實
            對原住民語言權利之保障。經延宕數年後,原民會於 2013 年重新研擬語發法之草案,並於 2015 年再度
            提送語發法草案(共 21 條)至行政院,經行政院完成審議後於同年 11 月 27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因屆期
            不續審,行政院於 2016 年 2 月 1 日第 9 屆立法委員上任時,再次函送立法院審議。同年 5 月 20 日新任

            總統就職,基於新政府政見之落實,行政院主動撤回原 2 月審送之草案,並經重新研擬後,於 12 月 12
                                  10
            日再次送請立法院審議 。
                 此次法案審議,除上開行政院所函請審議之草案外,另有 5 位立法委員及個別黨團分別提出草案
            11 ,共有 7 個草案版本進行討論,足見原住民語言權利受重視之程度。歷經近半年審議,終於 2017 年 5

            月 26 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使原住民語言之振興、維護與發展,有了個別
            成文法規範之明確保障。



            二、基本架構

                                                  12
                 語發法之規範架構,並不區分章節 ,不過從其規範內容,以及當初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說明
            13
              ,從條文規範順序,仍可大致區分為第 1 至 6 條之總則規定,以及第 7 條以下關於原住民語言權利保
            障之個別措施規定,茲分述如下:
              總則規定(第 1 至 6 條):其包括第 1 條立法目的,揭示語發法之立法宗旨與法源依據。第 2 條針對
              所謂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文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以及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之用詞定義性規定。
              第 3 至 6 條則為組織法人事規定,除規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也包括下而上的各種族語復振推動組




            9  參見林修澈/黃季平/李台元,前揭文(註 5),頁 44;張學謙,邁向多元化的台灣國家語言政策﹕從語言歧
               視到語言人權,鄭錦全等編《語言政策的多元文化思考》,台北,頁 179-180。
            10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44 期(委員會紀錄),頁 6;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80,以及
               海樹兒‧犮剌拉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及語發中心的地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ILRDC)105
               年度族語復振政策研發:專案報告二,2016 年 12 月 23 日,頁 5-6。
            11  包括立法委員 Kolas Yotaka 等 20 人、鄭天財等 19 人、孔文吉等 22 人、簡東明等 20 人、廖國棟等 17 人以
               及時代力量黨團均提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一併進行審查,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44 期(委員會
               紀錄),頁 4 以下。
            12  原本立法委員委員簡東明等 20 人提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中,該草案均有章節規定,惟於審查會決議不
               予採納,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87、101、126、134、166、169、218、219、221。
            13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81-82。



                                                           1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