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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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法制面之探討與落實                       7




            (二) 語言復振與保存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 2009 年之報告指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者計有 9 種,即列為
            「極度危險」之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 5 種,及列為「嚴重危
            險」之賽夏語、魯凱語下三社方言(即茂林、萬山及多納三種方言)等 4 種。而所謂嚴重危險之語言定
            義,依西元 2000 年於德國科隆召開之瀕危語言學會議決議,為所有語言使用者皆在 40 歲以上,且群體

            內部兒童和年輕人都不再學習使用之語言。對於屬於瀕危語言種類之原住民語言,實已面臨傳承危機,
            積極復振早已刻不容緩。除了被政府採認 16 種族語 42 個方言之外,還有其他族群語言有儘速保存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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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因此語發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並優先復振瀕危語言。至
            於所稱瀕危語言,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該規定所謂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

            策,其內容應依各族語活力傳承力度,流失狀況等研訂,如培訓各類族語復振專才、營造族語生活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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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訂定語言週活動等;另應建立訪視、輔導、評鑑及考核機制等 。
                 參酌世界原住民族國家地區,語言成功復振經驗的關鍵在語言環境的營造,另依世界語言權宣言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人人均有權以其語言於公開場合進行各項活動,只要這項語言是只通行於其居住區域
            之特定語言,因此第 8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積極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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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
                 目前政府認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有 16 族族語、42 種方言別,雖於 2005 年由原民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
            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惟因族語文字化仍待厚實,為加速保存語言與發展,實有必要辦理文字、語音
            統整及標準化工作。且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現有詞彙已不敷使用,需另訂定新詞,以利族語永續發

            展。同時,為保存原住民族語料,並使語言的使用及閱讀普及化,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字典之編
            纂工作,並建立原住民族語言數位典藏資料庫。為此,第 9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各族
            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並應編纂原住民族語言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積極保存原住民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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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 。
                 同時,為確實掌握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狀況,作為擬定族語政策之重要參據,依據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又因各級學
            校學生為原住民族語文推廣之主要群體,另於同條第 2 項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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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調查各級學校學生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 。
                 除了對於原住民族之族語能力定期調查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應辦理族語

            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為統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上之規定,以利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與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傳承之立法目的,於語發法第 11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原住民族語言



            18  依中研院語言所齊莎莉研究員所指,除了大族群例如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泰雅族以外,其他小族群更
               有語言保存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例如噶哈巫族人目前僅有 12 人會說其族語,一旦他們過世,這個語言也就
               隨之消失,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44 期(委員會紀錄),頁 12-13。
            19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118-119。
            20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126-127。
            21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129-130。
            22  參見立法院公報 106 卷 60 期(院會紀錄),頁 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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