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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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間及中央與地方機關間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權限爭議與調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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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決定,如屬重大爭議,可以參考「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 ,將爭議交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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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文化會報」討論決定 。
                 (二)其次,由於語發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原民會)與未來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之主管機關(文
            化部)不同,有論者對於未來「國家語言發展法」優先適用,導致語發法遭到架空,文化部可能凌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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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會感到疑慮 。惟「國家語言發展法」適用範圍自始即未限於原住民族語言,其目的在於確保各種
            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及文化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與語發法的宗旨一致,語發法的條文也不只一

            處呼應以及具體化「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對於面臨具有傳承危機的語言,政府優先推
            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或事項包含: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草案第 7 條第 1
            項);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草案第 10 條、第 11 條);
            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草案第 12 條);設置語言發展專責單位(草案第 6 條);訂
            定書寫系統(草案第 7 條);從學前教育到社會教育各階段均投入語言教育以及培訓師資(草案第 8

            條、第 9 條)等。諸此保障、促進措施在國家語言發展法中,多屬原則性、目標指示性規定,若針對原
            住民族語言於語發法已有規定,後者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性)。
                 (三)另一項中央政府部會間將有合作關係而非權限衝突的地方是,語發法第 23 條要求政府捐助
            成立的原住民族廣電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且該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但因為語發法僅對前述廣電機構課加義務,若後者違反
            義務時,語發法未訂有相關罰則或其他不利效果,是以此部分管理控制的工作,將不屬於原民會,而是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依據廣播電視法執行監督管理。質言之,廣電機構製播的原住
            民語言節目或學習課程是否符合語發法的規定,原民會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的認定固然是 NCC 執行職務
            時的準據,但對於廣電機構而言,直接影響其營運者將是 NCC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申請換發廣電機

            構執照時進行審查與做成准駁處分。蓋依據同法第 12 條之 1,NCC 在另外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
            照案件時,即應審酌「……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若有違反,必須限期改
            善,否則即無法換發執照。另外,NCC 應每三年評鑑一次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

            形,其營運是否合法自然是評鑑的重要項目,若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
            期改正;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廣播、電視執照(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6 項、第 7
            項)。
                 (四)在建置語發法的規範體系下,更需要各機關發揮合作精神,而非權限衝突的是財政資源的分
            配。前述各項保障及促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的制度或措施,都需要倚賴長期、大量的財政預算,若總體

            預算規模沒有顯著的擴張,語發法一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寬列預算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另一方面
            未就財政收入面有特別的設計,僅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可以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的捐




            16  該項草案內容:「國家語言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等相關事項涉及跨部會權責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
               文化會報,並會同相關部會機關執行之」。
            17  參見:行政院文化會報設置要點第 2 點第 1 款至第 3 款:「本會報任務如下:(一)統籌國家文化發展政策。

               (二)整合國家文化資源。(三)協調跨部會文化發展事務。」
            18  參見:文化部,文化新聞:〈國家語言發展法確保語言及文化平等發展非指定官方語言〉,2017 年 7 月 29
               日發布,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66463.html(最後瀏覽日: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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