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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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助,成立私法性質的財團法人,則執行語發法所需要的財源,必然造成排擠其他行政活動所能運用的經
            費。

                 (五)由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的保護、扶助措施應實踐至何等程度,語發法並未做具體的規定,毋
            寧留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視情況裁量決定相關措施的執行範圍、程度以及各項任務之優先順序,基於財
            政預算與國家任務間的「連結原則」(Konnexitätsprinzip),財政資源對於任務執行範圍亦具有相當的
            拘束性,故事務面向的財政負擔並非完全無法控制。相對於此,由於語發法在任用或聘僱執行人力均有

            較具體的規定,留予各地方政府的裁量空間因而限縮,因此所產生的財政負擔就無法避免,且須面對
            「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質疑。進一步而言,地方財政自主權本屬地方自治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地方
            政府要能自主、自律的執行自治事項,除了規範的制定與執行由其自主決定外,更應關注其是否擁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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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且能自主支配的財政資源 ,因此中央法令直接以羈束性規定課予地方自治團體建置特定行政組織的
            任務時,即可能侵害其自治權利。本文題目所擬探討的權限爭議,在此脈絡下即可能發生。

                 依據語發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
            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同條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但地方政府設置之語言推廣人
            員的數量,以及因此發生的人事費用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承擔,抑或由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本條並無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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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的指示 ,尤其在規模較小的鄉(鎮、市、區)公所,經辦現有業務已經使人力配置相當吃緊,時
            常有一人身兼數職(單位)的情形,在本法要求專職人員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對於人事預算、組織
            員額原即非常有限的地方自治團體,恐怕將更顯艱困。類似情形在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教師之規定上也可
            以看到。依據該法第 22 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而非本法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
            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同條並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訂定原

            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此條規定固然使原住民族語老師得以享有較高的待遇與較穩定的工作條
            件,但改變目前以鐘點計酬的臨時性語言老師為主的教育人力,改為由各地方政府專職聘用時,必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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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更嚴重的財政負擔,甚至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 。

            19  釋字第 550 號解釋理由書:「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
               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
               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
               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
               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
               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20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授權明確性」的認定標準:「立法機關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
               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
               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釋字第 680 號解釋理由書,邊碼 2)此處涉
               及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與組織高權的限制,亦應認為有類似人民基本權的地位,因此限制影響的程度越
               高,授權條款的明確程度亦應越高。就此,筆者認為,語發法第 5 條第 2 項的授權規定恐有過於含糊的問
               題。
            21  筆者於今年 12 月 2 日「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提出此點後,與談人以及中央主管機
               關均表示補助地方聘任相關人員之預算均已妥善編列。筆者認為,近年拜經濟成長之賜,財政資源較為充
               足,未來如遇經濟不景氣、財政情況惡化時,中央並無編列此等補助預算的法律義務(於此先不論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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