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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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勞蘭部落「mulikaw」土地訴訟案例之分享      129




                   用人前往台東縣警察局的大武分局,族人們不懂法律的情形之下,很納悶的不疑有他的前往大武
                   分局,一一等候承辦員警的「服務3」。族人一邊等候也一邊看其他的人依照著員警的指示作一些
                   的動作,例如:筆錄製作完畢要蓋「手印4」,之後又拍照,身後有身高刻度尺,然後又要前、後、
                   左、右的拍。族人見狀還在開玩笑說:「要登記土地的放領還要照像喔,那麼好!」疏不知警、
                   政、林務單正在進行法律的動作,蒐證、污陷等等的惡行。純真樸實的原住民還一直信任政府的

                   「德政」?相信政府瞭解我們的明白。
                       在所有的「關係人」都完成了警政單位安排的污蔑 SOP 流程之後,就告知我們族人說:「好!
                   你回去等候通知。」於是大家都帶著很得意的笑容回去了,雖然在警局已經被折騰了好長一段時

                   間,但大家心裡想著是來辦「土地的登記」時,忘卻了被折騰的痛苦。兩個禮拜後通知來了!通
                   知單位不再是鄉公所,也不是林務局,而是「台東地方法院」,內文主要內容是:「被告戴明福5……
                   等十六名依刑事訴訟之〈違反森林法〉起訴」,此後部落一行被告的族人就開始奔波於法院的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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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獲法院的起訴書後,部落族人是極其憤慨又惶恐,因為莫名的被羅織了違法犯紀的罪名,
                   很難想像這是來自於我們政府的手法;再加上我們原住民性情的單純與個性的溫和,更是不解

                   說,政府何以忍心如此對待部落的族人。被告的族人幾乎都是第一次上法院,一想到此事,有的
                   人就開始緊張,又不能逃避,也只有很無奈的承受。因為「法院」對族人而言是不能碰的地方,
                   印象中是壞人去的地方,所以大家一知道要上法院就身心恐懼。更何況要在法院裡要面對法官的
                   答詢,有多少的老人他中文的表達與理解是有困難的,所以,這是一個很懸疏的對戰。但是,雖

                   是如此難敵與政府機器對抗,族人是在被迫的情形之下進到法院去,又帶的恐懼的心要應訊,只
                   能是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態來面對。在應訊中筆者大舅戴明福該土地的權益歸政府所有時,他相當
                   理直氣壯的反駁,就歴史來論,這塊地是經過了多少祖先的繼承到他們手上,部落的族人也都知
                   道,只是國家來看到沒有人登記,就把它佔為己有,而不先徵詢部落此地的使用人為誰?實在是

                   有違良知與天理。族人雖然有力爭,但因為口說無憑也是無濟於事。因為,只認定白紙黑字的〈土
                   地所有權狀〉,所以看來這是一個不用多加爭辯的事件,就知道誰勝誰輸!也是因為如此,林務
                   局毫無顧慮的委派原住民的職員到場瞭解案情的發展以作回報。在法院審理刑事訴訟過程中,族
                   人並未聘請律師辯護,主要也是因為當時被告的族人共識不一,並未串聯結合共同訴訟的意願,

                   所以,還是採取以個人名義在法院答詢,只是有時會以家族的方式來邀集大家討論,如何來面對
                   每一次的訴訟。林務單位最初也未有聘請律師辯護,只是委派他們單位裡的原住民籍基層職員為
                   單位的代表。
                       直至第四次的「言詞辯論」中突然看到林務單位聘請了律師來對付我們這手無寸鐵的小老百

                   姓。或許主要是因為筆者在第三次的出庭中以「法律輔佐人」的身份出庭應訊,而引來林務局的
                   重視。因為當時應訊時筆者三張的重要的GIS(衛星定位圖)圖片與該土地幾張的作為證明的
                   照



                   3   意指著警察正在預備著將我們視現行犯的身份錄製口供與筆錄。
                   4
                      起初有的族人以為是以大姆指蓋手印,族人們被警員糾正為要蓋掌印。
                   5   戴明福為筆者舅舅,筆者父親戴利武雄也同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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