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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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不可或缺的物品;二為宗教祭祀必備的祭品,它是一個通靈的媒介;三為婚禮聖品,訂
                           婚結婚不可少的聘禮。所以在排灣族的語言中稱檳榔為「saviki」,訂婚為「pu-saviki」,
                           意為『下聘』。由此可知,有檳榔之處即表示曾有人於此居住生活。
                       向法官提圖片並提以上述三項的論述首要強調原住民文化與土地關係之外,也表達了我們土
                   地的感情,希望法官能予以諒解。法官有一點訝異的的看了我問說:「我是讀哪一科的?」我只

                   回答說我是教會的傳道師(神職人員)。似乎也得到了法官的諒解與認同,無奈的告訴我說:「能
                   否引述一些的法條來支持你的論述」,我實在不知如何的回應!「法條」對我們而言,太陌生了!
                         這次辯論後,林務局見狀局勢似乎是有利於我們被告這方,尤其是在提出的整個證據,於

                   是在第三天就派遺工作人員將該地上所有的檳榔剷除砍倒,有煙滅證據之嫌,致使族人相當的氣
                   忿,在刑事訴訟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中特別又在法庭針對林務局煙滅證據情事,有一番激烈的論
                   戰,其至也都惹惱了法官。主要是筆者相當忿怒於林務局此舉,似乎是無視法律,為所欲為的侵
                   害了被告所提出的證據,筆者也相當忿忿不平中華民國的法律都沒有保障到被告的權益,叫我們
                   如何的信服法律的公正與公平。當下我也向法官控訴林務局的行徑外,也向法院提出不信任的聲

                   明:
                       筆者向法官陳述說:「我原本在此次最後一次的辯論中有計劃請本人的外公 tjaikung(戴
                       根),當時年約八十歳,但我見法律無法保障被告權益時,我深怕我外公作證完畢後,

                       林務局的人會不會趁我們不在家時暗殺他。」如此陳述激怒了法官,嚴厲的以卷宗拍桌
                       斥述說:「荒唐!我們是法治的國家,怎可如此的表述」,在當下我回覆說:「若我們是
                       法治的國家,為何被告最為基本的權益,都被政府所踐踏,這叫我們如何信服國家叫我
                       們守法,自已卻是在違法。豈有此理!
                       幾經多次的審理與辯論之後,終要面對判決的時刻,大家都似乎已經知道結果了,也沒有人

                   到庭聽判。但是我們得到意外之喜就,所有的人都獲得「不起訴處分」。大家都很驚訝這樣的結
                   果,很高興也很欣慰。終於打贏了這場的官司,遂有的族人就繼續回去耕作,卻不料林務局的巡
                   山員又不斷的以電話或是到訪告知我們相關的族人,告知我們要歸還土地,要我們簽署切結。但

                   遭我們族人所拒絕。之後,我們又收到了來自法院的訴狀,林務局再以民事訴訟案件告發我們以
                   〈返還土地〉罪名舉發。又開始奔波於法院的訴訟。
                       在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族人們也只委派筆者出庭也得到法院的體諒。民事訴訟中返
                   還土地的審理中,林務局堅持其有管理的職責,他們以法律的方式,以達到管理的實質意義。所
                   以,他們就不斷在言詞辯論的過程中強調白紙黑字的證據,證明他們是有其管理權的。有了法院

                   的公證,他們也就能夠理直氣狀的嚇阻族人於此土地一切的作為。族人仍也堅持自已從歴史中即
                   有的權益,甚至強力的批判現行法律是無權審理此土地糾紛的案件。因為於情、於理政府應該重
                   視的是原住民在台灣的歴史定位,其中包括文化、語言、甚或習慣,尤其是從習慣中即有的「法

                   則」認知。尤其是有相互糾紛時,部落過去也都有其解決的方式與其依循的原則,而不是一個沒
                   有規矩與法則規範的部落。特別是在講訴守法的作為時,不是強調法則多麼清楚的訂定,而是強
                   調其法則宗教精神。所以,很多的族人之所以如此恪遵部落的習慣法則,也知道是有其一定的刑
                   罰。例如;獵獲獵物的分食制度,以及土地領域相關的糾紛,也都有部落自已一套的法則。只是
                   現在的情況是強調要我們奉公守法。這是部落一直以來就有的,無奈政府以殖民統治之姿,無視

                   部落的主體性與自治權,反而強迫我們遵守不是原本我們部落所認知的法則。當時,我也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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