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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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勞蘭部落「mulikaw」土地訴訟案例之分享 135
分享原住民糾紛的處理方式,是要在部落開設類似法庭的會議討論部落的紛爭。就以此案的審理
方式,林務單位或是政府相關單位是要被提訊到部落來應訊的,因為後來的中華民國入侵了我們
部落領土,掠奪了我們財產,部落有權利捍衛與抵抗的。況且中華民的法律的訂定是在中國大陸
而非台灣,是不具有代表原住民或全台灣人民的法律的。更不適切用中華民國的法律審理原住民
傳統習慣的案件。因為,很清楚知道這樣的審理簡直就雞蛋碰石頭與肉包子打狗的殘狀。
最後法官應該是基於職責所在,也體諒爾等被告之處境,想替我們解套,希望能「和解」之
方式善處此案。但在徵詢法官「和解」的目的與意義時,似若有情卻是無情,有感受到法官的好
意,但我們回絕了法官的好意。原因為,雖可以獲得免支付訴訟費與相關的刑責外,但細想之下
損失更大,因而拒絕了法官和解的提議,並回覆法官說:「此和解方式與法院判決敗訴似乎是大
同小異,和解不就等同於敗訴,但和解不但是迫使我們認罪外,也斷送我們繼續上訴的權益。於
是,向法官清楚的表達,寧可法院判我敗訴,屆時再憑判決書與族人討論是否上訴」。這是筆者
在當下有的回應。
第二,心裡有在想說整個案子有非常嚴重的行政疏失,就如鄉公所承辦人員的怠惰,污陷我
們族人莫名的被告。
第三,筆者一直認知原住民的議題其實一直是國際性的問題,族人受政府如此的污蔑與迫
害,實可上達國際法庭控訴政府的惡行惡狀。
但是,後來在接獲法院判書之後,果然不出意料為「敗訴」處分,須將土地歸還林務局。拿
著判決書再聚集族人討論是否上訴時,部落族人都一致拒絕的說:「好了!不要上訴了,太累了,
給他們了,算了吧!」無奈的語氣表達在言談中,一場耗時又勞神傷財的案件,就在這樣的結局
劃上句點。
參、 結語
在當完全沒有原住民相關專責法律的助益下,部落族人已經在法院與林務進行一場非常慘酷
的肉博戰。反觀現今已有了相當多的原住民專責法令的保障,仍未具體的落實執行,就深深覺得
我們的社會應該要多加把勁,原住民自身也應加努力來學習認識自已在現代社會即有的權益之
外,也更應要努力來從自已文化中表現出傳統的智慧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