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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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原住民族傳統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家法制訴訟制度之比較【會議實錄】    139




                   濫墾或者是汙染或者是地球面臨浩劫之際,我覺得原住民文化更具有它的意義,這是我看這個感
                   受最深的。
                       我想這裡另外提到原住民的政治司法制度的意義,在蔡教授的報告裡面有提到他這個年齡組
                   織的制度。不過這裡我要提到一個問題就是,他自己的文章也提到,就是說他們會對於有責罵、
                   責打、強制工作這些等等的權力,包括他說的暴力這個事情。我們這個人權普世的社會原則下如

                   果持有不同意這種責罰跟懲罰的權限,這樣還有沒有存在的空間?國家法律可否這樣加以肯認,
                   或者是承認原住民的自治權限。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他剛剛提到,領袖有所謂的仲裁權,這個權限
                   已經被法院所取代了,有沒有可能是說用立法或者司法去判定一個專屬管轄的權力。這是我看到

                   的一個想法。我想,這個議題討論了好久,只是一直沒有實踐。
                       第三個要談的是司法如何實現社會正義與維護多元文化。我想,司法權基本上只是社會紛爭
                   解決機制而已,它主要的方法在維護社會正義。這裡要特別提到說,獨立的司法可避免政府單位
                   權力,更可避免多數利益殘暴對待少數人。相對於漢人,原住民就是少數,我覺得司法更應該基
                   於良心法律保護少數人。再來就是在美國他們對於正義的理解可以分為分配正義、匡正正義、程

                   序正義這三個。那如何檢驗解決「分配正義」的問題,基本上分配正義大概原住民議題主要涉及
                   土地的部分,通常這個比較像是應該由立法還有行政部門來處理,可是在我們的法院審判體系,
                   它還是會有類似分配正義的問題,像舉證責任分配這個情況就是,是不是應該去做一個特別的規

                   範,這是我提出的一個想法。再來就是「匡正正義」,匡正正義在於矯正、預防、還有嚇阻。原
                   住民自有一套矯正措施,我們從早上到現在看好幾個主動提到,部落領袖有原定的紛爭仲裁,還
                   有懲罰的權限,現在問題就是說,他的處理種類如果沒有嚴重違反人性尊嚴,如果在涉及到他的
                   族人違反傳統慣習的時候,國家法治要不要某程度賦予他這樣的權限,這是我的一個想法。國家
                   應該某程度尊重,不代表國家就能完全的介入,早期好幾年前的報紙就提到說,在原住民社會家

                   暴婦女都認命,跟我們現在強調保護婦女同胞,是不是全部都不能介入,這是值得深思的。再來
                   講「程序正義」,司法最重視程序正義,基本上程序正義目標就是希望能盡可能獲得所需的資訊
                   來做出公平的裁決。對原住民訴訟,為了符合剛剛講的程序正義的要求。很多的先例都提到了,

                   要有通譯、還有辯護等,還有原住民法庭專責等等。司法院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可是這個設
                   立要包括早上有提到觀審。
                       最後提到的是社會變遷與原住民傳統慣習的活躍度議題。我覺得我們的法律有沒有去深思,
                   尤其是我們在從事法律工作者。我們台灣社會是盛行法條主義,就是在講邏輯論證,都沒有考慮
                   到法律跟社會脈動的關係,這是我們法學界應該去反省的。法條主義的法律觀,我認為應該是良

                   性的,雅博甦詠先生特別提到,法律被披上有權責的族群色彩,呈現一個惡勢型態,這樣就會朝
                   向有意掌權族群的方向蛻變。我想他這裡特別提到說,法律人應該體認,雖然法律條文都一樣,
                   但是法律的解釋並非僵硬的教條。尤其在多元文化國家的前提下,因以更多元的觀點來做法律的

                   解釋。社會變遷跟傳統慣習的維護,早上大概也有一些先進提到,其實台灣本身也是一個法律繼
                   受的社會,我們繼受的這些法律也未必在漢人裡面被普遍共識,像我們法律規定,男女有平等繼
                   承權,可是在我們祖先去世的時候,通常女的都會去簽拋棄繼承,就表示說我們的法律也未必是
                   我們所認同,西方法也未必全然是我們漢人所認同的法律。所以就提到一個理論,原住民有什麼
                   理由排除適用,怎麼樣做某程度的限縮,應該限於傳統慣習的特殊或是核心領域事項。最後一個

                   問題是,當科技發展、人口結構、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相關的社會規範習慣法,還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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