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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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原住民族傳統爭端解決機制與國家法制訴訟制度之比較【會議實錄】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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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住民社會在面對法律問題的時候,事實上很多時候都是基於我們原住民都不太了解自
己的習慣,而喪失了我們在面對法律的時候,去回答我們自己應有的智慧,譬如說我們這樣了解
的人,比較能夠知道怎麼樣去跟現實的法律來做對話。更重要的是,我們在展現主體性的時候,
在相關的政策、相關的法令,它是不是能夠有主體,能不能夠有所尊重,期待看到法制上面被看
見,原住民對於司法還有一點點的期待,這就是我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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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剛剛為什麼三審制的人民參與裁判制度,對於這個訴訟的結果不會有影響的效果,一
來就是說,在一般的人民進入訴訟,它能夠發揮夠大的影響力,這本身是一個問題,另外一件事
就是說,如果最後的判決書有所改變的話,國家法令在納入習慣法的部分,在原住民權利法計畫
最快弄好的話,因為最後判決、最後的準審還是現行的法令,所以要改變訴訟的結果,成功的機
會就不高了。事實上我看完戴老師這篇文章之後,對我來講其實是一個滿大的衝擊,看完之後,
與其說是一篇論文,不如說是戴老師的意見,也不算是,因為從頭到尾就不是被害者的角度做出
發的,所以算是一種控訴。坦承說也給我自己很多的反省,法官基本上來講或是司法官基本上講,
也是有很多為難處,我為了來這邊與談,我查了司法事務的見解,我發現其實很多的司法官,在
面對原住民案件的時候,他們其實若干程度放寬程序規則,來朝向對人民的方向去做解釋。可是
我得說他們需要更多技術資源,尤其是在法律不變更的情況底下,如何在法律授權的空間裡面,
去做更有利於人民的解釋,有時候不只是法官需要努力而已,是需要人民全體共同努力的,尤其
是學者的技術支援,在現行法的情況底下,要怎麼論證讓人民的保護做得更完整,而跟我們現行
法制的一致性有衝突,可能這部分需要大家去共同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