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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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族的自我認定不一樣,這不是很空嗎?當然這樣是不是造成跟憲法上的某些理念又有衝突,這個
又是更深一層的問題,這要怎麼去協調?這是想請問鄭老師。另外是想請問與談人黃法官,你剛
剛提的法律上面的問題可不可能如鄭老師所說有違憲之餘,比如你在評論時所提的森林法等等,
這些是不是有可能透過申請釋憲的方式來挑戰其法律的正當性,你的評估是怎麼樣?麻煩請你表
達一下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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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剛剛舉的例子有好幾個,有森林法、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實上,槍炮彈藥管
制刀械條例違憲的部分好像都已經處理完了。森林法的部分,其實我覺得並沒有違反憲法,因為
事實上法條已經明文規定,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得以其生活慣俗來採取森林產物,問題是在於,採
取森林產物的規則、時間…等等,應該由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去制訂,結果一直沒制訂。如果沒
制訂,法律事實上是承認他在傳統領域的採集權,這在維護原住民的多元文化的保障上,我覺得
應該是沒有違反。但是這裡有一個立法怠惰的問題,我不曉得為什麼一直沒立出來,導致我們把
以前有人准用所謂的處理規則,非管理規則,一個非原住民的森林產物的採集,非原住民的稱為
處理規則,原住民的稱為管理規則。處理規則是要允許才能去採,但原住民的是,如果在原住民
的傳統領域,事實上,法條是肯定可以依照其生活慣俗去採。我覺得基本上法條已經這樣規定,
大概就沒有違憲了,現在就是立法怠惰的問題。
這裡有處理一個問題,在管理規則沒出來之前,事實上我覺得是給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間,也
就是什麼是生活慣俗、什麼是傳統領域,這是很大的裁員空間,因為這兩個都是不確定概念,劃
到這裡就是傳統領域,畫到那裡就是生活慣俗,比如司馬庫斯經過部落會議的決議,把它搬回去
雕刻做成公共藝術品,這樣算不算?法官事實上有很大的職權空間,只是,我覺得問題是出在法
官,現在法官太保守,不敢做一個很正確的認定。我們很多法官是沒有規定就不做,沒有規定就
表示不能做,但我覺得像森林法應該反過來,如果主管機關想要管理,應該就要設管理規則,還
沒設立管理規則之前憑什麼管人家,因為法律規定只要他能證明是在傳統領域,根據他的生活慣
俗就可以採集森林產物,所以在文獻我覺得比較沒有。
但是,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也沒有違憲的問題,因為事實上也是我們法官自綁手腳,去
參照內政部的規則,內政部的是行政命令,怎麼能夠拘束我們法院。重點是自製獵槍是什麼沒人
知道,為什麼法條內用自製獵槍,也沒人曉得,但總要定義什麼是自製獵槍,無法可用的時候,
只好到內政部找一個規則來定義自製獵槍,「依傳統方法,機械性能不高,殺傷力不大」,定義
成只能打飛鼠,不能打山豬、山羌。但我覺得基本上不是有危險,而是我們傳統訓練法官的思維
不夠大,不敢跨一步去做法律沒有規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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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王教授的提問,一語中的。回答王老師的問題,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款說,若要取
得身分有兩種方式,第一個方式是「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第二個方式是要加註原住
民傳統名字。我這篇文章,主要是攻擊「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原因是我同意為了保
留我們的傳統文化,但我不同意的是加用父母之姓,請看最後一張表,我們並沒有姓,我姓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