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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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本國、外國法院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判決之深究與評釋【會議實錄】 257
主題四:
本國、外國法院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
判決之深究與評釋
【會議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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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報告人、各位嘉賓大家好,我看了這篇文章覺得非常佩服,報告人從比較高的角度,
也就是從兩人權公約再回頭來看原住民的問題。向來我們實務在處理涉及原住民的問題,大概有
三種型態,第一種是完全忽視原住民特殊的生活習俗,根本不管原住民有什麼生活習俗,一律認
為在台灣生活的每個人都平等,直接用現代的實定法,表面上好像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可能
是會忽略彼此的差異,沒有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第二種類型是,注意到原住民有特殊的文化,
判決上也交代,但最後還是以實定法為優先,原住民的習俗沒有適用的空間。第三種類型是比較
以憲法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高度來看,試圖為原住民的生活習俗在實體法中找到一個可以容納的
解釋空間。這是我們目前看到的三種實務的判決型式。
今天徐教授的報告為我們提供了第四種的一盞明燈,不只從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甚至從
兩人權公約再回頭來看,都可能可以找到一些原住民特有習俗,去加以尊重其參與文化權,我覺
得這是一個很不錯的方向。但是在這篇報告裡,如果要讓我們實務可以直接來援引的話,可能還
有幾點需要加以深化。第一是兩人權公約裡提及的這些保障,轉換到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是哪些
的特殊傳統習慣可以用在裡面,這可能要先點出來。報告人是比較以全面性的解釋來看,但是如
果把它轉化到台灣,到底哪一族的特殊習慣是符合這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另外,則是有關最高
法院、有關森林法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認定,到底最高法院是忽視了哪些原住民的傳統習
俗,而且這些習俗是由兩人權公約來保障,這樣的話可能會造成是不是在森林法或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同樣的規範事項有法律衝突,而可以依照比較高位階的兩人權公約來解釋,或是法院
認定的事項的確明顯的違反兩人權公約,這樣的話我們在適用法律上就更明確了。這是我要提出
的意見。
另外,有關兩人權公約在國內法的效力,我大概也有寫過幾篇文章,一篇是在《法令月刊》,
一篇是有關 WTO 條約的直接適用性,意見或許跟徐教授有點不一樣,但這不是今天的重點。在
這裡我要點出的一點是,兩人權公約事實上是因為沒辦法變成條約,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成員,
所以它在我國不是條約,而是用施行法把兩人權公約納入成為我國的內國法。因此,對我國而言,
兩人權公約事實上就是內國法。所以在解釋兩人權公約效力的時候,再把條約高於法律的效力拿
來適用在兩人權公約,我覺得比較不贊同,因為它已經是純粹的內國法了,這可能是不一樣的地
方。
報告裡有提到兩種類型的案例,涉及到的是有關兩種原住民的特別習慣,一是狩獵,一是採
集。狩獵會遇到兩個法律,第一個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個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常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