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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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 253
表三:原住民結婚對數按雙方身分別分(98-100 年)
雙方均為原住民結婚 原住民男與非原住民 原住民女與非原住民
年別 總結婚對數
對數 女結婚對數 男結婚對數
98 年 4,078 1,579(38.7%) 1,101(27.0%) 1,398(34.3%)
99 年 4,708 1,764(37.5%) 1,248(26.5%) 1,696(36.0%)
100 年 5,612 1,876(33.4%) 1,542(27.5%) 2,194(39.1%)
本表係由內政部統計處網站統計表 ( http://sowf.moi.gov.tw/stat/gender/ps03-04.xls ) 計算而得
近幾年,由於原住民公務人員特考、醫事人員特考、警察特考等的普及化,越來越多原住民
男子取得醫師、公務員、警察、老師等資格,其家庭經濟條件甚至比一般漢人高,這些擁有高成
就、高收入的原住民男子,其與漢人女子組成家庭之比例非常高。原住民身分法「姓氏挷身分」
條款的適用,造成一有趣的現象:一對原住民兄妹(其父母皆為原住民),哥哥從小認真向學,
後來考取原住民醫事人員特考進入醫學系就讀,而後成為醫師。因為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皆比
一般漢人男子高,因此最後娶得漢人女子。妹妹從小運動、音樂細胞很好,但不愛唸書,高中畢
業後即出外工作,在工作期間認識一位漢人同事而與之結婚,這位漢人同事,只是普通的職員,
收入也是一般。兄妹二人各生了 2 個小孩。哥哥的小孩 A 與 B,因為跟著爸爸姓,因此取得原
住民身分,從小因為家境很好接受各種補習、學習特殊技藝,雖然父親是醫生,但因為具有原住
民身分,還是領有各式各樣的原住民補助,考試加分、學費減免。反觀妹妹的小孩 C 與 D,家
庭經濟情況普普,只能維持基本生活,至於補習、學鋼琴、學跳舞,一概不准。因為 C 與 D 也
是跟著爸爸姓,所以不具有原住民身分,從小到大,不能領原住民補助、考試沒有加分、學費也
沒有減免。以上的例子,雖然看似極端,但卻經常出現在部落原住民身上。由此可知,以「所從
姓氏」做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規範目的(將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保留給需要原住民)的達
成間,並無一定程度的關聯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之「姓氏綁身分」條款,似違反原(母)
漢(父)家庭所生子女之平等權。
(二) 「姓氏綁身分」條款違反原漢家庭所生子女之姓名權
「姓氏綁身分」條款亦似違反原(母)漢(父)家庭所生子女之姓名權。所謂姓名,係「用
以區別人己的一種語言上的標誌」,人的姓名為一個人人格之表現,因此姓名權亦屬人格權之一
部。大法官釋字第 399 號言:「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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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姓名權作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雙重功能,
一為防禦功能,以對抗國家公權力的侵害,一為保護功能,即國家保護個人之姓名權不受侵害。
48 然而,關於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並非絕對不得加以限制,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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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情形,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原住民身分資格,為一取得各種政治、社會、教育資源之特殊國民身分,這些原住民優惠性
47 大法官釋字,第 3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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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85,王慕華(發行者),2012。
49 憲法,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