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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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如表二所示,原漢家庭之組成可分為由原住民女子與漢人男子所組成的家庭以及由漢人女子
與原住民男子所組成之家庭。假若前者家庭生了 2 個小孩 M、N,而後者家庭也生了 2 個小孩 O、
P,則由於漢人社會以及絕大多數的原住民社會皆屬父系社會,原則上子女皆從父姓(根據內政
部統計數據顯示,95%以上的子女從父姓),則同樣具有二分之一原住民血緣的 M、N、O、P,
會因原住民血緣的來源而有截然不同的待遇:原住民血緣來自父親的 O、P,因從父姓而取得原
住民身分,享受所有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而原住民血緣來自母親的 M、N,則因為從父姓而
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從而無法享有任何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端視
其規範目的是否合憲及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立法者之所以對原住民身分取得設限,認為原住民女子與漢人男子所生子女不應取得原住民
身分,在於其認為,「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漢人後,不論是整個家庭氣氛或經濟條件、各方面都
較一般原住民家庭高出很多,甚至有人認為和一般平地是一致的。」因此原則上其子女不取得原
住民身分、進而不能享有任何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倘若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換母姓
或加註原住民傳統姓氏,這樣的規範目的是否合憲?如同前段針對原住民婦女民族身分之取得之
論述,民族身分代表的不僅僅一個人的血源、還有其背後所隱含的文化、語言、風俗習慣、與價
值觀,這些都是形塑一個人人格的重要構成要件。政府限制一個人取得民族身分,不僅僅是剝奪
其社會福利與資源,更是對其人格、人性尊嚴的蔑視,構成違反憲法第 22 條之人格權,因此,
其規範目的是違法的。
倘若暫先不論其規範目的是否違法,則原住民身分法之「姓氏綁身分」條款之分類與規範目
的之達成,亦缺乏一定程度的關聯性。原因在於,依據「婚姻階梯理論」,女子傾向與社會、經
濟、政治地位比自己還要高的男子結婚,原住民女子捨棄與自己文化背景相同之原住民男子而選
擇漢人組成家庭時,固然其整個家庭經濟會比一般原住民家庭來的高,同樣地,當漢人女子捨棄
為數龐大的漢人男子而選擇與極少數的原住民男子結婚時,代表該原住民男子之經濟能力,極可
能是比一般漢人的經濟能力要高的。也就是說,在表二 B 組的家庭經濟能力,很有可能比 A 組
來的高,然而,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適用導致出生在家庭經濟能力較高的 O、P 有原
住民身分,享有所有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然而出生在 A 組經濟能力比較低的 M、N,卻無
原住民身分,無法享有所有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如此,是否造成資源之錯置,讓家庭經濟狀
況較好的子女享有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而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子女沒有?
另一問題是,造成如此資源錯置的情形是否普遍?倘若數量極少,雖理論上可可能造成資源
錯置,則無修改之必要性。按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顯示(表三),98 年原住民總結婚對數共 4,078
對,其中原住民男子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對數共 1,101 對(27.0%),而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
子結婚對數共 1,398 對(34.3%),也就是說,原漢家庭之組成中,約有四成多的家庭其父親為原
住民、母親為非原住民。因此,其影響甚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