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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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保障措拖,其目的在於保障及提昇原住民族政治、社會、文化、經濟地位,以彌補過去以及現在
不當歧視之結果。因此,任何具有如此社經、歷史背景之原住民之子女,不管其原住民血源來自
父親或母親,皆應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獲得國家相當之補償。此特殊國民身分之取得喪失、原住民
優惠性保障措施,與個人所從姓氏係二回事,國家不可以「換姓氏」(對人民之命名自由作限制)
作為其取得該身分之條件。再者,子女是否承襲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價值觀與信仰,與其從
父姓或母姓之關係甚微,重點在於其原住民父或母是否願意、花多少時間、精力將原住民族之文
化、語言、信仰傳承給下一代。國家要求原(母)漢(父)家庭所生子女若欲取得原住民身分,
必須違反其社會既有之秩序(父系社會從父姓)從母姓、引發不必要的家庭紛爭,其意義到底為
何?又,讓從父姓之原(母)漢(父)家庭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是否為維持社會秩序、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須?因此,筆者以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款之規定,亦違反原(母)漢(父)
家庭所生子女之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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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族平等之意義
所謂民族,係指一群基於歷史、文化、語言、宗教、社會風俗習慣、或生物特徵與其他有所
區別的群體。傳統上,我國係一由多民族組成之社會,為保障國境內各民族之經濟、社會、文化、
語言及生存發展,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此民族平等權,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意義相同,不僅是為保障各民族形式上的平等,而應包含實質上之平等。又國家為奠
定民族生存發展的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此為憲法第 156 條所揭櫫之
原則。
(二) 「姓氏綁身分」條款違反原住民族基於憲法第 5 條之民族平等權
台灣主要係由漢人組成之社會,由於漢人人口居絕大多數,因此法律上並未有任何關於漢族
身分取得之條文,然因「民族主義」之一民族組成一國家之原理,國籍法中關於國籍取得之規定
應可視為該民族身分取得之方式。依據國籍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
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因此,漢族身分之取得,係採「血統主義」,只要其父或母其中一
人為漢族(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可取得漢族的身分(中華民國國籍)。而關於蒙族、藏族的身
分取得,根據「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
取得蒙藏族身分。」因此,關於蒙族、藏族身分的取得,與漢族相同,亦採取「血統主義」。且,
不論其蒙藏族血統之比例,只要親生父母其中一人具有蒙藏族身分者,其子女即取得蒙藏族身
分。然而,與漢族、蒙藏族有別之原住民族,卻以「姓氏綁身分主義」取代「血統主義」,此一
國兩制似有違憲法第 5 條之民族平等原則。
再者,承前段所述,隨著原漢生活的越趨緊密、交錯,越來越多的原住民女性選擇與非原住
民男子結婚,在 2011 年,即有超過一半(54%)的原住民婦女選擇與非原住民男子結婚,筆者
推論,此比例應會逐年增高,而非下降。再加上台灣漢人社會以及原住民社會多屬父系社會傳統
上子女皆從父姓,因此,原住民人口之成長趨勢將不比全國人民成長速度,最終,原住民族對族
群將逐步邁向滅亡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