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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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本國、外國法院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判決之深究與評釋【會議實錄】 259
鄭老師在這篇文章裡試圖以國際公約和憲法上的一些基本人權概念,例如平等權、人格權、
姓名權等等,去主張享有原住民身分,應該是任何原住民子女所應該能夠享有的法律地位,並且
主張國家不應該把漢民族的命名習慣強加在原住民族身上,我覺得剛剛鄭老師的那個表格其實應
該要交給戶政單位參考。我很贊成鄭老師主張的,在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條件至少要採像國籍法第
2 條所謂的血統主義,在身分取得上,無論小孩的爸爸或媽媽,只要有一方是原住民,子女就應
該能夠取得原住民身分。
從個人角度來看,我覺得這篇文章還沒有處理的問題是,在原漢通婚的家庭裡面,我個人認
為,裡面的人可能是處於一個漢族和父系原住民社會的雙重父權權力的控制之下,造成原住民身
分法第 4 條第 2 款姓氏綁身分的規定,沒有辦法讓原住民的媽媽們所生的孩子確實繼承原住民身
分的這樣一個問題。我覺得這樣的問題沒有處理的話,就算依照本文的建議去進行的原住民身分
法的法律修正,我覺得這個法律修正完之後,下一階段在原漢通婚的家庭裡,還是會面臨到傳統
父權權力的控制,造成原住民媽媽所生下的孩子可能沒有辦法確實享有法定原住民權利的問題。
有一本《原住民女性的律法脈絡─三個高地族群的比較》裡有提到,以泰雅族為例,兩位泰
雅族的婦女在恢復原住民身分之後,她們各自從自己的子女當中選一位跟從母姓,讓自己的孩子
也成為泰雅族的原住民。她們回到部落且把戶籍遷回部落後,這兩個泰雅族的女兒要求她們的母
親分點土地給她們,讓她們在部落裡面也有根。可是母親那時覺得很困擾,因為家裡的土地已經
分給四個兒子,這兩個泰雅族女孩子的大哥也是用比較嚴厲的態度表示,他認為姐妹們違反了傳
統的祖訓(gaga),也堅持泰雅族是一個父系社會,女性沒有權力去干涉,而且大哥還進一步去
質疑姐妹們及其子女恢復族籍的動機。我個人覺得,在泰雅族傳統的性別觀念裡真的是這麼的父
權、所有家裡的東西都是給兒子、都是以兒子為優先的嗎?其實不見得。在這本書裡面也有提到,
泰雅族人其實相當重視兩性分工合作的概念,其實女性沒有強烈要順應丈夫這樣的觀念,而且在
傳統裡,男性去外面打獵,女性在家裡織布,是兩個平行的威望體系,去外面工作也不絕對優於
在家裡工作。所以,雖然財產繼承和命名法則雖然是以男性為優先,但基本上並沒有把女性完全
排除在外。
而且,這本書裡也提到有參考一位自己身為泰雅族的女性研究者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指出,
泰雅族的社會裡,並沒有男尊女卑的觀念,在他們整體文化來觀察的話,男性跟女性各有同等的
社會地位和角色,依循傳統的祖訓(gaga)會約束彼此的行為,兩性之間是一個相互尊重的關係。
所以在泰雅族的文化底層裡,其實男女兩性沒有優劣之分。只是泰雅傳統文化的平等性對這泰雅
族的女性研究者來說,她覺得在整個社會文化變遷的情形下被改變了,比如在文化上,日本的教
化政策讓泰雅族的紋面傳統中斷,戰後的同化政策及漢人男尊女卑的特定原則也造成泰雅傳統文
化的瓦解,使得原本尊重女性的泰雅傳統文化漸漸煙消雲散。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在想怎麼樣去
鬆動原漢通婚家庭裡的父系家庭結構與父權權力關係,讓原住民的媽媽們和孩子們可以真正去享
有法律上賦予原住民的法定權利,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您所建議的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改採血統主義,我覺得這是一個可能可以逐漸鬆弱家庭裡父權
權力結構的策略。我個人認為另外一個可能的策略是,從鄭老師所提到的權力論述出發,可能可
以去探究國際公約和憲法上所衍生的平等權、人格權、姓名權等等權利的概念。比如說您所屬的
族群或是在其他的族群裡,從傳統原住民的祖訓還有文化內涵上,不知道有沒有相對應權利的概
念?如果可以把權利的概念與原住民傳統的規訓做一個比較深化的連結,我個人認為或許可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