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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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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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徐女士這個案確實值得深入研究,鄭教授提出的是一個可行的方向,因為戶政最後涉
                   及的是行政處分決定是否合法,要走到這階段的話,可能要具體在訴願或訴訟程序去處理,如果
                   是相關法律本身的問題的話,最後階段可能要到大法官釋憲,您的個案也許可請花蓮法扶分社針

                   對這議題提供訴訟相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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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阿美族,我這邊延伸剛剛鄭老師所講的,也有點算呼應王老師。我覺得比較好玩的是,
                   在討論原住民議題的時候,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很多法律人用法的立場,我假設有點像是之前凱撒
                   講過:「我來,我看見,我征服。」可能在西方的狀況是「我看見,我征服,我訂立條約。」台
                   灣的狀況是「我來,我看見,我接管,我審判。」這從頭到尾是用「我」的態度去看。剛剛講到

                   原住民身分法的時候,大家會想到,因為這個身分,會牽涉到權利、義務、原保地的繼承、優惠
                   福利措施等等。講到土地,就覺得原保地的土地問題是因為財產,我們都是用「我們」的觀念去
                   看,我們沒有想過,對於原住民來講,他的名字代表什麼?他的語言代表什麼?他的土地代表什
                   麼?這個可能要請大家一起去想一想,也算是個分享,比如以認同來講,有個問題會是徐女士剛

                   剛提到的狀況;而有一種狀況是,比如我不是原住民,但我認同原住民的文化,甚至我以為我自
                   己是原住民。實際上有出現過案例,非原住民身分者跟原住民身分者共同上山打獵,他就因為身
                   分而無法阻卻違法,這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個狀況,比如我是太魯閣族的,可是我現在認同阿美
                   族的生活方式,我可不可以進入到阿美族,變成阿美族的人,這可能將來要到原住民自治法之後,

                   變成國中之國,有個國籍法的規定,可以在部落國設一個族籍,這也是個可以思考的方向,這是
                   我跟大家分享的部分。至於剛剛鄭老師有提到原住民族傳統命名部分,在 2004 年台南師範學院,
                   有一篇楊姓研究生的論文就提到親子連名制,提供給楊老師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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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簡短回答。一般來講,國際上關於誰是原住民是採「自我認定原則」,
                   到底誰可以說誰是太魯閣族人,應該由太魯閣族人去做決定,而不是由其他的政治體或國家來決
                   定。我們可以看到在 1900 年日本來到台灣的時候,日本人曾經做過傳統慣習調查,也有去針對

                   原住民當時的文化狀況做一些初步的調查。所以,到底怎麼樣的人可以變成泰雅族的人呢?有兩
                   個方式,第一個是出生,你如果在部落出生,一定是。第二個是你可以自己來,比如說我想要變
                   成你們的人、加入你們的團體,就有一些方式,或參加打獵活動,方式有很多種,我們稱為「文

                   化認同主義」。如果假設我們現在很幸運的明年成立一個太魯閣族自治政府,我有權力去決定誰
                   可以成為太魯閣族人,我可能會採取這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血緣主義,第二種,我歡迎大家認同
                   太魯閣族文化,假設你沒有血緣沒關係,你會講太魯閣族語,接受我們的文化,我們就同意給你
                   一張太魯閣族身分證,我覺得這很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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