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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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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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與「結果上歧視」。 所謂「直接歧視」,係指法律條文內容本身(on its face)即對性別做
出區分,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而「間
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係指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對性別做出區分,然而在實際的運
用上,由於男女體質先天上的不同、社會既成風俗習慣的實踐…等等,導致法律在施行時,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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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的權益是受損的。 例如,一國法律規定只有 180 公分以上的人可以進大學就讀,這條法
律的條文本身當然也造成身高的歧視,然而,本法條也構成對於女性的性別歧視,原因在於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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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女性將無法滿足這個 180 公分的身高條件。 「目的上歧視」係指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對婦
女造成性別歧視。另外,「結果上歧視」係指法律實踐的結果導致婦女人權的侵害。根據 CEDAW
的規定,不管法律規定為何,只要其實施的結果或其目的(which has the effect or purpose of)足
以妨礙或否認婦女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方面的基本人權,即構成對婦女
的歧視。
(二) 「姓氏綁身分」條款構成對原住民婦女的歧視
我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或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條文內容本身看似中立,因為父或母皆有權約定子女所從姓
氏,沒有人有優先權。然而,現實的情形又是如何呢?由於我國尚未有原漢家庭子女所從姓氏之
統計數據,本文將以全國之統計數據推論。
根據行政院內政部統計處之統計資料顯示,自 2007 年 5 月 23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出
生登記子女從姓者,約定子女從父姓者,共有 727,809 件,占總數 95.08%,而約定子女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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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僅有 11,828 件,占總數 1.60%。 也就是說,每 20 個登記姓氏的子女裡,只有 1 個小孩是
從母姓,從母姓之比例可謂相當之低。為何自大法官會議宣布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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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1994 年), 立法院修改民法 1059 條將關於子女所從姓氏更改規定為由父母共同約定後(2007
年),仍有 95%之家庭之子女從父姓,而不是一半一半?原因很簡單,此即台灣社會根深蒂固之
「由男子傳承家族血緣」、「姓氏=家族」的中國傳統觀念作用始然。由於漢族為父系社會,而絕
大多數的高山族原住民族群亦為父系社會,因此,子女從父姓(或父系家族名)係天經地義之事。
然而,此社會事實導致以下的情形,原住民男子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因其子女從父姓,故可將
原住民身分傳給下一代,而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結婚,因其子女從父姓,則不能將原住民
身分傳給下一代。
接下來的問題是,與漢人結婚之原住民女性不能將原住民身分傳承給下一代,是否妨礙或否
認了她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例如:人格權)呢?
一個人的民族身分,所代表的不僅僅是他的血緣(來源),還包括其背後所表徵的文化、風
recognition, enjoyment or exercise by women, irrespective of their marital status, on a basis of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civil or any other field.”
35 DanielMoeckli, Sangeeta Shah, &SandeshSivakumaran e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35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36 Sarah Joseph, Jenny Schultz, and Melissa Casta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ases, Materials,
nd
and Commentary, 69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edition, 2011. 原文如下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occurs when a practice,
rule, requirement, or condition is neutral on its face but impacts disproportionately upon particular groups.
3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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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統計處,「99 年內政性別統計分析專輯」,available athttp://www.moi.gov.tw/stat/gender.aspx
39 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
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
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199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