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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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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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991 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原住民的身分不再因為婚姻關係而喪失(包括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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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嫁與漢人男子以及原住民男子入贅漢人女子家庭的情形)。 而原漢通婚所生之子女是否具
有原住民身分,仍承襲 1980 年的規定,完全依據子女所從姓氏,若子女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
或母之姓氏,則取得原住民身分,若從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則不具有原住民身分(認
定標準§3 第 2,3 款)。
另外,在收養的情形,原來山胞為平地人所收養時,其山胞身分即喪失,在 1991 年的認定
標準中,其山胞身分不會因為收養而喪失。(認定標準§3 第 4 款)
然而,此認定標準保留了原住民自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的條文,包括:山胞女子嫁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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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山胞男子、山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山胞為非山胞收養、以及其他原因等等, 足見主流社
會仍然認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係屬一種「社會負擔」與「不利益」,原住民若願意,可以申請放
棄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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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造成許多身分認定上的爭議、該標準法律位階過低、違反國際法
上身分自我認定之原則等問題,原住民籍立法委員楊仁福於是在 2000 年 1 月提出「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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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法標準」草案。 根據楊仁福版之身分認定法,新的認定標準將採取完全的「血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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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只要具有 1/2 以上的原住民血緣,即取得原住民身分。 同年(2000 年)5 月 27 日,也是原
住民籍立委章仁香提出另一個版本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法」草案。章委員所提的草案版本原則上
與楊委員提出的草案版無太大的差異,在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另一方為非原住民的情形下,其子
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草案第 3 條)。
然而當此二版本草案在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討論時,由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人
口占原住民已婚人口四分之一強(1999 年 6 月內政部統計資料),委員會認為,「原住民女子嫁
給平地漢人後,不論是整個家庭氣氛或經濟條件、各方面都較一般原住民家庭高出很多,甚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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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為和一般平地是一致的。」因此委員會提出「從母姓或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等限制。 經
過數個月的討論,終於在 2001 年 1 月 4 日通過現行的「原住民身分法」。
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或喪失的條件,「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基本上與 1991 之「山胞身分認
定標準」雷同,只不過將「姓氏綁身分」主義更加具體化。依據該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原住
17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3 條:「山胞身分之取得、喪失,依左列規定:
一、山胞男子與山胞女子婚,其所生之子女,取得山胞身分。
二、山胞女子嫁與非山胞男子,其山胞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但母無兄弟,約定從母姓者,取得
山胞身分;非山胞女子嫁與山胞男子,不取得山胞身分,其所生子女取得山胞身分。
三、山胞女子招贅非山胞男子為夫,贅夫不取得山胞身分,其所收子女取得山胞身分;山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其
山胞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但約定從父姓者,取得山胞身分。
四、山胞為非山胞收養著,其山胞身分不喪失;非山胞為山胞收養者,不取得山胞身分。但養父母無子女者,其養子
女以一人為限,取得山胞身分。
五、山胞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具有山胞身分。但經非山胞生父認領或撫育者,喪失山胞身分;非山胞女子之非婚生子
女,經山胞生父認領或撫育者,取得山胞身分。」1992 年 8 月 7 日公佈。
18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5 條:「山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山胞身分:一、山胞女子嫁與非山胞男子。二、山
胞男子入贅非山胞女子。三、山胞為非山胞收養。四、因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山胞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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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七二二號,委員提案第二八四一號,頁 353。2000 年 1 月 5 日,
20 草案第 4 條:「雙親為原住民,則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雙親之一為原住民,子女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立法院議案關
係文書,院總第一七二二號,委員提案第二八四一號,頁 354。2000 年 1 月 5 日
2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七二二號,委員提案第二八四一、二九三五號之一,頁 525。200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