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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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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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胞,不管是平地山胞或者是山地山胞,在台灣係一特殊的國民身分,他們一方面如一般國
                   民般,享受憲法以及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且負擔義務,另一方面,政府為提升其生活水準,使其融
                   入一般人的生活,設有許多只針對他們而有的社會福利、健康、教育等等的優惠性措施,因此,

                   許多生母是山胞而生父非山胞者,主張其應取得山胞身分。同時,社會上普遍對於山胞的種族歧
                   視,亦使部分人士想要取消其山胞之身分註記。然而,關於誰可以取得山胞身分,1950 年代政
                   府所頒布的「台灣省山地施政要點」、「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並未提供詳盡的答案。於是,
                   省政府於 1980 年頒布新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新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首先擴大了山胞身分認定的範圍,針對生母在日治時期戶籍登記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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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載為「高山族」者,不管是居住在山地行政區抑或是平地行政區者,亦取得山胞的身分。
                       再者,新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設立了許多註銷山胞身分的條件,諸如:一、山胞女子與平地
                   男子(漢人)結婚,其山胞身分喪失;二、山胞男子入贅平地女子,其山胞身分喪失;三、山胞

                   被平地人收養,其山胞身分喪失;四、山胞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如經平地人認領者,喪失山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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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五、自願申請拋棄。 如前所述,1960、70、80 年代,台灣社會普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種族
                   歧視、省籍歧視、「漢優原劣」、「男尊女卑」的社會價值觀,由於原住民身分必然附隨社會既有
                   的污名,從統治者的角度言,喪失原住民身分是統治者給予身上流有原住民族血液者的「恩惠」,

                   又因漢人社會傳統中女子嫁入夫家即與原生家庭脫離的習慣,因此,原住民女子可以藉由嫁入漢
                   人家族而「升級」--喪失原住民身分,變為漢人(在原住民男子入贅於漢人女子家庭的情形亦同)。
                   相反地,漢人女子並不會因為嫁入原住民家族而「下降」成為原住民族。(在漢人男子入贅於原
                   住民女子家庭的情形亦同)

                       又,關於原漢家庭所生之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首次出現了由「姓氏」綁「身分」的規
                   定。依據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3 款之規定:「山胞女子招贅平地男子為夫,其山胞身分不喪失,贅
                   夫不取得山胞身分,所生子女從母姓者為山胞,從父姓或經戶籍登記後再變更從母姓者,不取得
                   山胞身分。」同條第 4 款雖未明白指出子女身分與姓氏的關係,但男子入贅女子家之主要目的,

                   即在於子女必須姓母姓,在此情形下,子女不取得山胞身分,同樣也是「姓氏綁身分」的結果。
                       在當時(現在也是)的台灣社會,由於事實上漢人男子的經濟條件比原住民男子的經濟條件
                   強上許多,使許多原住民婦女選擇與漢人男子結婚,間接導致大量原住民女子喪失其原住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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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這種因為婚姻關係「非自願」喪失身分的規定,引起原住民族強烈的反彈, 再加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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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可能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平等權之規定, 內政部於是在 1991 年大幅修訂其內容,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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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山胞身分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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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2 條:「本標準所稱山胞係指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其身分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山地
                    同胞:本省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山胞各族名稱者。二、平地山胞:
                    本省光復前原籍在平地區域內,戶籍登記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尊親屬為山胞各族名稱,經當地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申請
                    登記為平地山胞有案者。」,省政府民四字第三○七三八號令,1980 年 4 月 8 日。
                   13 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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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從惡法《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談原住民身分>,http://www.wretch.cc/blog/GenderStream/2096863,200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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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 「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內政部臺(80)內民字第八 0 七二二五六號令,(199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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