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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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壹、 前言


                       筆者為花蓮太魯閣族之人,父親與母親皆為太魯閣族人,長大離鄉就學、工作前,雖遷徒過
                   數次,但絕大多數時間居住於部落中。筆者成長過程中,因社會上普遍對原住民的歧視,父母親
                   與小孩主要使用中文溝通,然而幸運地是,因為在部落裡生活,仍能聽得懂太魯閣語,對於太魯

                   閣族的歷史、文化,則是長大後因個人的努力而習得。家中共有 3 女 1 男,長大成人後,結婚對
                   象皆為漢人,對於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方式,並不知悉(原以為只要自己是原住民,子女一定取得
                   原住民身分)。因太魯閣族為父系社會,原則上子女皆從父姓(太魯閣族之傳統命名方式並無姓

                   氏,而是自己的名字加上父親的名字。)因此,對姐妹來說,子女從漢人先生的姓氏是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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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然而,於登記子女姓名時,才赫然發現,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之規定, 若姐妹
                   所生子女從父姓,則不取得原住民身分。為什麼具有1/2原住民血緣的姪子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然而,兄長所生之子女,同樣具有 1/2 原住民血緣,依據同樣的法律,卻可取得原住民身分?「原
                   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款之規定,是否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又在 21 世紀的台灣社會,原住民身分不僅僅具有民族識別的功能,還是可以取得各式各樣
                   原住民優惠性保障措施的特殊國民身分,擁有原住民身分,除了可以穫得一般國民依據憲法、法
                   律而有的權利、義務外,還可以申請特別為原住民所保留之社會福利措施、公職考試、升學考試

                   可以加分、唸高中職、大學也可以獲得學雜費減免,因此,原住民身分是一個具有特別保障的身
                   分。然而,同樣是具有 1/2 血緣的姪子與姪女,為何原住民血緣來自媽媽則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而原住民血緣來自爸爸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理由為何?是否違憲?此為本篇論文之主要研
                   究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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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原住民族,原則上包括了居住於西部平地的「平埔族群」與山地區域的「高山族群」。
                   2 經過二百多年與漢人的雜處,絕大多數的「平埔族群」在二十世紀初期已漢化,而被日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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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為與在台漢族相同的「本島人」。 1945 年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後,部分平埔族群依法登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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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地山胞」, 然絕大多數的平埔族群,因高度漢化而在身分認定上被歸為「平地人」(即漢人)。
                   5 因「平埔族群」與「高山族群」歷史經驗、社會組織、語言文化留存程度的不同,又因「原住
                   民身分法」僅規範目前官方所認可的 14 個原住民族群(大多屬高山族群),為行文方便,本篇所
                   指涉的原住民,將限縮於目前官方所認可的 14 個原住民族群。







                   1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
                    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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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個族群並不是截然對立的概念,某些原居於平地的部族,因為漢人不斷侵墾鬥爭不斷,經過幾次的大遷徙而改居
                    於山地區域而成為「高山族群」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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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161,元照,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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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省政府令,(肆參)府民二字第三三一七二號:「事由:據請示居住平地之平埔族應視為平地人抑為山地同胞一案,
                    希知照。臺中縣臨時省議會議員既縣長選舉事務所:一、(四三)中二選字第○○一一號呈悉。二、居住平地之平埔族
                    應視為平地人,列入平地選民名冊。三、希知照。主席俞鴻鈞」。19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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