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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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條款的違憲分析 241
貳、 簡介「原住民身分法」中的「姓氏綁身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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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誰是原住民、什麼條件下才取得原住民身分,在不同的時期有截然不同的作法,在進一
步解釋原住民身分法中「姓氏綁身分」主義的意義及其帶來的影響前,首先先大致簡介不同時期
原住民身分取得之方式。
(一) 原住民族自治時代
目前官方所認定的 14 個原住民族群,在二十世紀初期以前,一直維持著高度自治的生活。
雖然清朝於 17 世紀至 19 世紀末期鬆散地統治著台灣島上的人民,但其統治權並不及於居住在山
區「化外之地」的高山原住民族(以及居住於蘭嶼島上的達悟族人)。
由於原住民部落維持著自己治理自己、獨立於外的生活,關於誰能夠取得該部落的社民身分
(membership)、又應依據何種條件取得身分,係由各部落各自決定。由於原住民並無書寫文字,
我們無從確認當時各部落身分認定的制度,然而,根據日本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所出
版的《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中可知,花蓮港廳阿美族社民身分的取得,共有二個方式,一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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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為移居。
關於在社內出生即取得社民身分這個條件,報告書中並未說明在父或母非阿美族人(1/2 血
緣)甚至父母皆非阿美族人(0 血緣)的情形下是否仍能取得社民身分,然而由於原住民傳統部
落係以數個家氏族組成的社會組織,筆者推估能夠在該阿美族部落生產之婦女,要不其應為該部
落之社民,要不其夫應為該社之社民,始得於在該部落順利生產。
第二個取得社民身分的方式為移居,移居需取得頭目、長老之同意、致贈價值二、三圓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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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宣誓「不再移居他社,不得違反社內的習慣。」即可取得社民身分。 該報告書中並未說明移
入之人是否必須為阿美族人(也就是非阿美族人能否移入),然而從簡短的研究內容中推估,只
要能夠與該社族人溝通(阿美族語)、以及承認並遵守部落內的法規範,即可取得該社社民條件。
居住在南部山區的排灣族,其社民身分取得方式,除出生、移居外,還可因婚姻、領養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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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的方式取得社民身分。
由上可知,自治時期原住民部落身分認定方式,各個部落有不同的作法,有些採取血統主義
(出生)加上認同主義(宣誓),有些採取血統主義(出生)加上認同主義(宣誓)以及 xx 主義。
社民身分取得方式非常多元。
(二) 日治時期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法規沿革
二十世紀初期,經過一系列的戰爭,高山族原住民族首次納入外來殖民者的統治,關於身分
取得的方式,已不再由部落各自決定,而是由統治者片面決定。(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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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阿美族、卑南族》,
117
7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阿美族、卑南族》,
117
8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五卷】排灣族第四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