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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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三) 國治時期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法規沿革


                       自 1945 年 9 月日本政府正式離開台灣,改由國民黨政府接管台灣也六十年有餘,關於誰可
                   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及其要件,仍然由國家片面決定,原住民部落並無參與討論的機會。與日治時
                   期不同的是,國治時期的原住民,除了具備一般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外(中華民國所有法律皆適

                   用在原住民身上),另具有其特殊的意義與功能:由於原住民的習慣、風俗、生活方式被認為是
                   落後的,因此國家給予許多特殊的照顧與待遇,期使原住民融入一般國民(漢民族)的生活。原
                   住民身分對於一個人的生活影響甚巨,然而,遲至 2001 年 1 月 4 日立法院才三讀通過「原住民
                   身分法」。這部原住民族身分大法的內容,主要沿續自 1956 年的「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1980 年的「台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以及 1992 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以下簡介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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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管之初,國民黨政府重新劃分行政區域,將日治時期原屬於蕃地行政區劃分為 30 個山地

                   鄉以及 25 個平地鄉。基於行政管理之便,將設籍於山地鄉之原住民登記為「山地山胞」,而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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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平地鄉之原住民登記為「平地山胞」。
                       關於誰是原住民,國民黨政府係以日治時期戶籍簿上是否有登記「高山族」為準。山地山胞,
                                                                           10
                   依據台灣省政府於 1954 年 2 月公佈的「台灣省山地施政要點」, 係指「凡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
                   內,而其本人或父系直系尊親屬(父為入贅之平地者,從其母),在光復前日據時代戶籍簿種族欄
                   登載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稱為山地同胞。」而平地山胞,根據省政府於 1956 年公佈的「台
                   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係指「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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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者為平地山胞。」
                       依據該「施政要點」及「山胞認定標準」,任何出生於日治時期的人,只要在戶籍登記簿種
                   族欄裡登記為「高山族」(或各族名稱)者,即取得「山胞」的身分,然後再根據其所居住的行政
                   區域,進一步區分為「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一旦取得山胞的身分,該身分就不會因為任
                   何原因(例如:結婚)而喪失(認定標準§3)。

                       然而,在國治時期以後出生的人是否具有山胞身分,主要是依據父親的身分註記,若父親在
                   日治時期的戶籍登記簿種族欄裡有高山族的身分註記,則該子女取得山胞的身分,若無,則不取
                   得山胞身分。父親為山地山胞,子女就是山地山胞,父親為平地山胞,子女就是平地山胞(認定
                   標準§4)。至於生母是否為高山族、是平地山胞抑或山地山胞,並不影響子女的身分。此規定係

                   源於中國傳統觀念之以父系血緣為主的立法原則。又根據「男尊女卑」的價值觀,既然父親不是
                   原住民,子女就不是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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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管這樣的身分註記並沒有任何民族學、人類學上的意義,但往後六十幾年的原住民身分、地方及中央政府選舉皆以
                    「山地山胞」、「平地山胞」做為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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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省政府,府民四字第一一一九七號令。
                   11 「台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一、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為平地山胞。
                    二、確係平地山胞,而原戶口調查簿漏失,無可考察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證書,向鄉鎮市公
                    所登記為平地山胞。三、平地山胞之身份,不因與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結婚(包括入贅)而變更。四、平地山胞與山地山
                    胞或平地人結婚所生子女之身份,從父系,其係入贅所生子女身份,則從母系。五、凡符合第一點規定條件之平地山
                    胞,應於命令到達公告後,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為平地山胞之登記,鄉鎮市公所於接受登記審核無誤並應於戶籍登
                    記簿當事人「本籍及所屬鄉鎮市區村鄰里」欄內下橫線邊沿空白處橫蓋「平地山胞」紅色戳記。」1956 年 10 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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