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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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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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剛才耆老,尤其是對百合花意涵的解釋,這部分我純粹只有來自一位杜傳先生的口述。
習慣法要成為正式法院他們認可,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如何把習慣成為一個習慣法,這是
非常重要的一個過程。我想他是身為這一鄉的鄉長,也是位耆老,至少是在這一鄉。我想他所口
述的應該是可以當作證據,但他是很概要的談,沒有向剛才耆老那麼完整的敘述。另外早上有位
排灣族的朋友對我們美國的法官提出問題,就是說我們台灣的法治進展得很慢,不只早上的排灣
族朋友這麼說,昨天也有好幾個的發表人與與談人都有提到,我們花蓮高院院長劉令祺院長說這
是一條漫長的路,那多漫長呢?我們來看看加拿大的經驗,加拿大從 1929 年 nova social 的法官
認為說原住民是沒有文化的、不值得在法律上保護,一直到 2001 年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他們在
mifor versious S&R,這個 case 正式確認加拿大原住民法是他們 co an no 的一個部分,也就是說處
理原住民事務必需要去尊重原住民法,他們也走了七十幾年的過程。當然,在他的判決裡面就談
到原住民法是跟 co an no,是一個平行地位。可能以後法院在處理原住民的事務不能用漢人的法
律,漢人的民法,應該是繼承問題,但是就原住民的觀點來看它或是不是簡單,就是既成的問題,
可能在定性這到底是什麼樣的法律,可能這個這道理是用甚麼法律問題來講,可能要試著用原住
民的立場來看,而不是從現行的國家法律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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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吳律師對我的與談內容做了很多回應,我自己的受惠很多,我想吳律師有提到說,
其實歐盟一個國家的語言政策基礎點不同,因為歐盟是一個國家的組合體,但是我個人的想法與
吳律師切磋一下。雖然歐盟是不同的國家組成的個體,但是主權在歐盟的做為一個政治實驗體並
不是絕對的概念。譬如說;我剛提到的愛爾蘭國家,他的愛爾蘭官方語言,但在歐盟裡愛爾蘭是
一個少數語言,所以說他在確定少數語言這個概念時並沒有以國家作為發問,有的國家使用的語
言也被視為是少數語言,某些國家語言境內少數族群的語言也被歐盟視為少數語言之一,也被歐
盟列為保障的對象,要去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也不完全是以國家作為一個單位,所以如果說它去
保障少數族群所使用的語言,我覺得它的理論與想法、價值是比較在於保障文化的多樣性,作為
共同體的一個概念,這邊就作為一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