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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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的性別觀點—以南勢阿美為例     319




                   子不不得代表一家參與公共會議,或是成為一社之頭目;又對外財產上的行為,如無家屬或丈夫
                   之保證時亦視為無效。男子一旦成年及成為社民,得以參加祭典、儀式、狩獵、列席阿美族社會
                   義並參與決議,甚至得以被選為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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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族在內部上,以女子為一家之主為原則,男子惟於不得已的情況下方可成為戶長,財產屬
                   於家戶,由戶長管理之,因此,原則上財產的管理是女子,男子並無管理財產之全權能。在親屬
                   關係上,代表全家的亦是身為戶長的女子,男子除非自己擔任戶長,否則不得成為一家之代表。

                   一家的尊長原則上為女子,男子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得為尊長,例如:父母雙亡,家中有兄弟姊
                   妹,這些女子中無需監護人的成年人為男子,且其未婚尚處於生家;或是 mikadabu 他家的男子,
                   在婚姻中因身為戶長的妻子死亡,為了養育其子女(繼承者)而留在妻家。諸如此類的情況,男
                   子得以行使其尊長及戶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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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美族傳統農作歲時祭儀,以栗的成長周期為核心,視其為神聖作物,有播種栗祭、驅蟲祭、

                   求雨祭、求晴祭、收栗祭、豐年祭等。雖農耕工作男女青壯輩皆有參與,但一般而言以女性為主。
                   只是早期因土地屬部落所有,故交由年齡階級組織中青年男子來負責開墾。目前,阿美族的主要
                   生產方式是農耕,而農耕的主要工作是婦女,所以若說阿美族的女性為主要生產者,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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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美族的婚姻中,男子已離開生家為原則,待再生家或死於妻家後留滯妻家成為戶長的其行
                   為例外,因此,男子取得戶長權並得以有效的管理家產的情況甚為罕見,此點已如前所述。是故,
                   無庸置疑的,阿美族男子無論在親屬、繼承關係及財產擁有權之地位皆屬卑微。但是男子便享有

                   天賦性能之自然優劣,生活習慣上的特性亦無法逆轉此天賦之優劣,亦即在夫妻關係上,丈夫居
                   於優勢地位,妻子則居劣勢,形成夫唱婦隨的關係。妻子雖然在行使慣習上既得知權限,但卻必
                   然接受丈夫的指導並且順從之。妻子在外致立於農耕,在家則負責育兒即家政處理,不吝惜筋骨
                   之勞,以恭敬親愛的態度侍奉丈夫;而丈夫在外活動,以維持、增進自家在社會上的富貴和安泰

                   為己任。


                   七、 結語



                       阿美族十個方位之 kawas(靈)群的性別以女性居多,屬女性太陽神(cidal)群靈就有九位;
                   照顧身體中 kakumat(眼)區、cangahap(口)、kalimakimay(手)區、calukucuku(腳)區及 sinulu
                   (心區)等五大區塊之神靈;以不同的 dungi(守護生命的女神)群靈照顧;呼喚 adingu(靈魂)
                   時,呼喚的也是女性的 ina(媽媽)及 bai(女性老人)。由此得知,阿美族在神聖場域的無形神

                   靈種類中,在性別上仍以女性居多,換言之,阿美族對 kawas(靈)群中女性的神靈,無論生命、
                   生存及生活上,都可藉各種不同的祭儀,取得身心靈上的慰藉。彰顯女性因給予生命、守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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