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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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原住民族法律規範研析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以及施行該條文之《原住
民族基本法》,都說明了原住民族文化以及創生與存續該文化的社會與
政治機制,是形成我國多元文化內容的最主要部分。多元文化的意義
是,通過族群或政治體間的對等關係,提升文明的多樣性,讓公共領域
能呈現出非單一性的文化態樣。在多元文化的政經社會結構下,任何族
群或政治體都不應僅以自身之外顯基準,評價其他族群或政治體之存
在、創造物與文明內涵。多元文化價值要求其國族組成員尊重彼此在自
我維養過程中所構建的世界觀,在最大範圍的共識下,允許其他族群或
政治體依據其共同決定之方式,組織其生活與追求永續發展。簡單地
說,多元文化價值的客觀表現,就是文化態樣的多元尊重,次級政治組
織的權力對等,以及總和其價值所形構的國族特徵。
進入 21 世紀的時代,原住民族運動從過去的都市街頭運動回到部
落,諸如反馬告國家公園、丹大林場狩獵事件、莿桐部落美麗灣事件、
泰雅族櫸木事件等等,均是原住民族部落主義的具體實踐。申言之,原
住民族權利建構工程,轉而專注在臺灣法制架構下,賦權原住民族實質
平等與歷史正義的體現。也就是說,原住民族政策與權利法制化工程,
在憲法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的架構下,民國 89 年的政黨輪替,民進黨
政府提出了包括「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以及「國中有
國」、「準國與國關係」等政策主張,並承諾要為原住民族訂定「憲法專
章」,將臺灣原住民族的「法政存在」推到最高峰。雖言前開「新夥伴
關係」、「國中有國」、「準國與國關係」與「憲法原住民族專章」等政策
主張,並未獲致具體成果。對應於國際性原住民族人權規範以及國內法
制架構與共識的逐漸成形,「原住民族自治」實已成為現今人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