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19

貳、我國原住民族法律規範研析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以及施行該條文之《原住
             民族基本法》,都說明了原住民族文化以及創生與存續該文化的社會與

             政治機制,是形成我國多元文化內容的最主要部分。多元文化的意義
             是,通過族群或政治體間的對等關係,提升文明的多樣性,讓公共領域
             能呈現出非單一性的文化態樣。在多元文化的政經社會結構下,任何族
             群或政治體都不應僅以自身之外顯基準,評價其他族群或政治體之存
             在、創造物與文明內涵。多元文化價值要求其國族組成員尊重彼此在自
             我維養過程中所構建的世界觀,在最大範圍的共識下,允許其他族群或

             政治體依據其共同決定之方式,組織其生活與追求永續發展。簡單地
             說,多元文化價值的客觀表現,就是文化態樣的多元尊重,次級政治組
             織的權力對等,以及總和其價值所形構的國族特徵。
                  進入 21 世紀的時代,原住民族運動從過去的都市街頭運動回到部

             落,諸如反馬告國家公園、丹大林場狩獵事件、莿桐部落美麗灣事件、
             泰雅族櫸木事件等等,均是原住民族部落主義的具體實踐。申言之,原
             住民族權利建構工程,轉而專注在臺灣法制架構下,賦權原住民族實質
             平等與歷史正義的體現。也就是說,原住民族政策與權利法制化工程,
             在憲法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的架構下,民國 89 年的政黨輪替,民進黨

             政府提出了包括「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以及「國中有
             國」、「準國與國關係」等政策主張,並承諾要為原住民族訂定「憲法專
             章」,將臺灣原住民族的「法政存在」推到最高峰。雖言前開「新夥伴
             關係」、「國中有國」、「準國與國關係」與「憲法原住民族專章」等政策
             主張,並未獲致具體成果。對應於國際性原住民族人權規範以及國內法

             制架構與共識的逐漸成形,「原住民族自治」實已成為現今人權國家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