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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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原住民族法律規範研析
作為做出妥善的規劃,透過較高位階之推動委員會的統籌、監督,應可
期待各主管機關有較積極的作為。
復以原住民族文化權作為我國原住民族法制規範與發展的新課題來
說,今日眾多國家均已肯認原住民族文化、語言、生活方式之特殊價
值,認為此等不同之文化、語言、生活方式,乃人類彌足珍貴之文明資
產,一旦因為被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回復之可能,這不但是消逝民族
本身的不幸,也是人類整體的損失。本於此體認,世界各國莫不改弦易
轍,開始重新制定各種保存與發展境內原住民族文化、語言、生活方式
之政策與法制。
臺灣因存在多元族群文化,本有複數的規範價值體系,其中原住民
族因歷史背景及文化差異而在法律的議定權力上處於受支配者之地位,
且過去獨尊一元的法律並非以承認多元民族國家為前提,致使原住民族
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產生衝突,時有所聞。在原住民涉及民事爭訟的案
件審理上,不論是傳統土地之利用、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等涉及財產權
之權利行使與變動之行為,抑或婚姻締結之儀式與繼承制度,司法實務
均時常面對是否承認原住民族有別於主流社會之實定法的傳統習慣等問
題。謝世忠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現行法制的衝突分為積極衝突及消極
衝突,前者指現行法制對於「傳統習慣所容許的行為」加以限制或禁
止,使原住民在進行此類行為時,因為牴觸現行法制受到處罰;後者指
現行法制對於「違反傳統習慣的行為」加以正當化、合法化,使遵循傳
統習慣的原住民,因國家之不罰,而懷疑是否要繼續遵循傳統習慣。衝
突的結果,造成了原住民族於傳統習慣下享有的權利喪失,或遭到剝
奪;另一方面,由於原住民為了避免牴觸國家法制而受罰,不得不改變
或放棄傳統習慣所容許的行為,形成現行法制凌駕於傳統習慣的印象,
也因此動搖傳統習慣在原住民個人及其族群整體心中的權威地位,造成
原住民族傳統價值觀之崩解。
近年來,由於原住民族對自身權利的爭取,雖然國家實定法尚未明
確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現行法制,但許多法律規定已將原住民族文
化、生活慣俗、傳統、習俗、價值、祭儀等,作為原住民族權利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