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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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內涵或要件,或直接成為法律保護之對象。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確立了政府行政機關、檢察體系與司法部門在有關原住民族事務

             之處理、裁量、審理等,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更將傳統習慣之效力延伸至司法權上。依該條,原
             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分別涵蓋實體面及程序面之規範作
             用,除指引司法部門於訴訟程序中探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作為裁判
             的依據,並指導未來的立法依實際需要,採取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作為
             法律條文,或於法律中規定某事項依原住民族習慣。這也反映出原住民

             族權利相關法律或命令之特殊性,例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
             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等基於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與文化所訂定之特殊民族法制,若非依上述
             適用原則,即無法妥當加以解釋與適用。

                  欠缺妥當解釋與適用法律之能力,導致規範的合法正當性喪失。此
             由無論是司法院的官方資料,或者是媒體、學術單位以及民間機構的調
             查結果,都可證明。在原住民相關審判事件中當然也是如此,呈現出司
             法信賴度偏低的情形。復以法學的高度封閉性,形成了一般民眾不易跨
             越的高牆,很容易因為發生司法負面事件而降低對法院的評價。

                  原住民族文化多樣性中的特徵,即為其特殊的文化模式、社會組織
             與法律制度,雖目前全球的原住民族都居住在現代國家系統內,並受到
             國家憲政體制與法律制度所管轄,許多原住民族的社會與文化習俗,也
             仍係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當然,原住民族的特殊性僅存在於其組織、
             法律與習俗尚未遭致全面侵蝕,或是被同化的面目全非於其國家中。而

             這種因侵蝕而弱化、最終被同化的情形,在後國族國家社會中具有普遍
             性;國家法律與原住民族社會接觸之後,原住民族共同的殖民經驗顯
             示,原住民族傳統法律與部族組織迄今持續的在面對國家歧視性或同化
             性的政策下,不斷被弱化、排除與忽略。除卻弱化與同化的趨勢外,從
             各國國家法制發展的經驗來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律與國家法律間之

             互動,不論是在內國法或國際法的層面,都一向是複雜的有機狀態,即
             使承認原住民族習慣的合法地位,兩系統間的衝突仍時有所聞,或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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