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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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然而,即便有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判決存在,目前法
院仍然無視該判決之意旨與《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原住民得依其
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之規定,法院判決認為,在主管機關現階
段尚未制定出應遵行之管理規則情形下,原住民僅能遵守「《國有林林
產物處分規則》」來採集森林產物,因此導出即便原住民在山上採集劍
筍、愛玉子、山蘇等森林副產品,就必須如同搬運漂流木一樣,必須事
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採集。
在第四則排灣族阿力力判決中,可以察覺出法院在審理原住民犯罪
事件時,已經開始意識到原住民被告所為的「文化抗辯」問題。亦即排
灣族原住民被告觸摸孩童下體行為,是否受到傳統習慣影響,法官在審
理過程中,邀請瞭解原住民傳統習慣之人擔任證人,為法官闡明原住民
之傳統習慣。類此文化抗辯案件,有另一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選上訴字第 11 號判決,是排灣族鄉長候選人在公開場合致贈紅包給
7 名頭目之賄選案中,法官亦傳喚兩名通曉排灣族習俗之證人,以調查
排灣族的傳統文化中,各種公開集會活動慶典場合,為表示對於頭目之
尊重,有無致贈實物,或以金錢即紅包代之之習俗。
本書認為此一重視「文化抗辯」之審理模式,乃一個正確且可依循
的審理模式,亦即邀請通曉原住民文化或傳統習慣之人擔任證人,以緩
和刑事判決中過於強烈的漢人主流意識型態,且在判決理由中討論與說
明了原住民的文化傳統習慣,因此特別將此有此文化抗辯意味的判決檢
選出來加以評析。
(二) 具有原住民族特殊性的犯罪態樣
此類的刑事判決,主要是具有原住民族特殊性的犯罪態樣,這些犯
罪類型的特色為原住民常為主要犯罪人,犯罪地幾乎均在過去原住民傳
統世居領域,犯罪原因則深受原住民自身特殊文化與過去傳承的生活習
慣息息相關,特別是與狩獵行為以及採集森林產物有關的犯罪型態。從
犯罪類型來看,此類犯罪主要涉及三種法律規範,亦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