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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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原住民族法律規範研析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 《野生動物保育法》。
3. 《森林法》。
臺灣統治者在貫徹刑法規範時,總是習慣把原住民與漢人一視同
仁。然而,一味強調刑法的一體適用而忽略原漢文化的衝突,在許多個
案上卻也常凸顯出處罰的正當性堪虞。因為許多原住民的「犯罪行
為」,從自己族群的觀點來看完全正確,但以現行刑法規範來看卻被視
「犯罪」,換言之,犯罪的定義常是強勢族群統治者所強加之罪。上述
三類案件類型雖然歷經數次法律修正,對於原住民持槍狩獵與採集森林
產物之行為,多次進行鬆綁,最後採取除罪化的規定。但是除罪化的要
件在解釋上,常會因為適用法律者個人的意識型態,或是不同行政單位
的嚴苛解釋(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自製獵槍」的嚴苛要求),以至
於法院在判決上,類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與不同的法官審理下,有著差
異極大的看法(例如持有子彈究竟有罪還是無罪)。
本書對於此類案件的檢選標準,主要挑選出法院判決是以尊重原住
民傳統文化,正面或直接援引《憲法增修條文》或《原住民基本法》,
做出有利於原住民之無罪判決為首要標準。如無此等無罪判決可供檢
選,則退而求其次,選擇有罪判決,但在此等判決中,將會於評析意見
中指摘與批判此等有罪判決的不當之處。
編 案例 案號 主要爭點 被告 條文索引
號 族別
被告持有該槍之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
臺灣臺東地 是由槍管後端裝填之工業用
械管制條例》
獵槍無罪案 方法院 101 彈(俗稱喜得釘)底火藥,
1 排灣族 第 8 條第 4
(喜得釘) 年度上訴字 引爆其彈內火藥為發射動
項、第 20 條
第 246 號 力,此種槍枝是否符合原住
民自製獵槍之標準? 第 1 項
警政署「自 臺灣臺東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
製獵槍」令 方法院 101 第 20 條第 1 項:「原住民未 械管制條例》
2 阿美族
函不合時宜 年度重訴字 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 第 8 條第 1
案 第 5 號 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 項、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