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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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原住民族法律規範研析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 《野生動物保育法》。
                   3. 《森林法》。

                  臺灣統治者在貫徹刑法規範時,總是習慣把原住民與漢人一視同
             仁。然而,一味強調刑法的一體適用而忽略原漢文化的衝突,在許多個
             案上卻也常凸顯出處罰的正當性堪虞。因為許多原住民的「犯罪行
             為」,從自己族群的觀點來看完全正確,但以現行刑法規範來看卻被視
             「犯罪」,換言之,犯罪的定義常是強勢族群統治者所強加之罪。上述

             三類案件類型雖然歷經數次法律修正,對於原住民持槍狩獵與採集森林
             產物之行為,多次進行鬆綁,最後採取除罪化的規定。但是除罪化的要
             件在解釋上,常會因為適用法律者個人的意識型態,或是不同行政單位
             的嚴苛解釋(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自製獵槍」的嚴苛要求),以至

             於法院在判決上,類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與不同的法官審理下,有著差
             異極大的看法(例如持有子彈究竟有罪還是無罪)。
                  本書對於此類案件的檢選標準,主要挑選出法院判決是以尊重原住
             民傳統文化,正面或直接援引《憲法增修條文》或《原住民基本法》,
             做出有利於原住民之無罪判決為首要標準。如無此等無罪判決可供檢

             選,則退而求其次,選擇有罪判決,但在此等判決中,將會於評析意見
             中指摘與批判此等有罪判決的不當之處。

            編     案例          案號               主要爭點                被告       條文索引
            號                                                      族別
                                       被告持有該槍之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
                           臺灣臺東地 是由槍管後端裝填之工業用
                                                                          械管制條例》
               獵槍無罪案 方法院 101 彈(俗稱喜得釘)底火藥,
            1                                                     排灣族 第 8 條第 4
               (喜得釘) 年度上訴字 引爆其彈內火藥為發射動
                                                                          項、第 20 條
                           第 246 號     力,此種槍枝是否符合原住
                                       民自製獵槍之標準?                          第 1 項
               警政署「自 臺灣臺東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
               製獵槍」令 方法院 101 第 20 條第 1 項:「原住民未                            械管制條例》
            2                                                     阿美族
               函不合時宜 年度重訴字 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                                   第 8 條第 1
               案           第 5 號       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                       項、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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