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編 案例 案號 主要爭點 被告 條文索引
號 族別
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 第 1 項
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
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本
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
用之。」明文原住民未經許
可製造自製之獵槍,供作生
活工具之用者,不適用《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
於刑罰之規定。本案爭點
為,被告乙所製造、持有之
土造長槍是否為上開條文所
謂「自製之獵槍」?
《槍砲彈藥刀
臺灣臺北地 原住民可否合法持有十字弓
械管制條例》
持有十字弓 方法院 100 用以狩獵?被告持有十字弓
3 泰雅族 第 15 條第
有罪案 年度簡字第 是否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3854 號 管制條例》之犯行? 1、2 款、第
20 條第 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 條第 1 項僅就「原住民
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
有『自製之獵槍』以供生活
《槍砲彈藥刀
臺灣臺東地 工具之用」予以除罪化並改
械管制條例》
持有子彈無 方法院 91 用行政罰鍰,但未就「原住 判決尚
4 第 13 條第 4
罪案 年度訴字第 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 無記載
150 號 持有『子彈』」一併為相同之 項、第 20 條
第 1 項
修正,故原住民被告所持有
之自製獵槍可以除罪化,持
有「子彈」是否亦可根據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除罪?
被告乙製造及持有槍枝的目
《槍砲彈藥刀
臺灣臺東地 的,是為了獵捕山豬及飛
獵槍供生活 械管制條例》
方法院 101 鼠,被告甲則係短暫的為乙
5 工具之用無 年度重訴字 背負為了打獵的槍枝,兩人 排灣族 第 8 條第 4
罪案 項、第 20 條
第 4 號 持有槍枝的目的,是否符合 第 1 項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